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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實施水源保護環境信託之可行性研究

摘要

自来水水质水量保护区受到自来水法规定,禁止有贻害水质水量之行为,且基於受限者得偿之精神,具有水源保育与回馈金制度,用水人依用水量徵收水源保育与回馈费,用於上游保护区保育工作与回馈补偿.环境信托是将环境信托给专业管理单位,透过民众参与的积极力量,设计对该信托环境或土地最友善的保育方式,甚至可永久经营的目标.本文收集国内外相关实施经验,尝试将环境信托作法导入目前的自来水水质水量保育做法,探讨其可行的运作机制,包含法令依据、经费来源、执行现况等各面向的建议,提出我国适用的水源保护环境信托制度.此制度中的委托人、受托人、监督者与管理者都应具有相关规定条件,使此制度经费受到良好的使用与监督,且信托做法也应集中对水源保育有直接帮助者.水源保护环境信托制度强调公私部门的合作,由公部门以奖助方式提供保育经费,由具有水源保育的非营利组织单位执行信托保育工作.此外,委托人之私有地地主也可与受托人合作执行保育.本文提出三种可行方案,包含经费来源、法律规定以及运作机制,都有相对应的建议,提供未来自来水水质水量保护区新的保育实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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