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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动了谁的红罐?——对广药加多宝“红罐之争”的法律思考

摘要

无论商品是否为知名商品,商品的商标与商品的包装、装潢都是具有可分性的。商品的商标与商品的包装、装潢分开的表现形式有很多,二者分开的现象在社会中也屡见不鲜。当然,商品一旦被认定为知名商品,其特有的包装与装潢就与知名商品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商标权与商品的包装和装潢所可能涵盖的著作权、专利权等权利分属于不同的民事权利,并且皆为典型的支配权。从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其他知识产权法之间的关系是多重的,而不是单一的补充性或兜底性关系。这种关系至少可以归纳为其他知识产权法的优先性、两者可以兼容的可选择性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补充性。优先性与补充性意味着商品的包装和装潢所可能涵盖的著作权、专利权可以为权利人自由支配。可以兼容的可选择性乃指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发生法律规范的竞合时,无论按照法律的规定还是法律适用的性质,均不能认定其共有排斥关系。此时,权利人可以选择适用哪一部法律。因此,商品的包装和装潢所可能涵盖的著作权、专利权亦可以为权利人所自由支配。针对广药加多宝"红罐之争",笔者认为涉案知名商品应当为“加多宝公司生产的、采用王泽邦配方的红罐凉茶商品”,这其中包括加多宝公司生产的贴有王老吉商标的红罐凉茶及贴有加多宝商标的红罐凉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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