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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名称保护的比较法探析——由《人在囧途》诉《人再囧途之泰囧》案引发的思考

摘要

《人在囧途》诉《泰囧》,到底谁更囧?电影界的一起侵权之诉再次将电影名称的法律保护问题提上了一个新的层次,我国法律相关规定的缺失、不明确以及保护力度是否足够等问题,让本案的审判也变得很"囧".笔者试图从比较法的视角对电影名称的法律保护进行探析,提出在我国电影审批制度的制度体系下,应当在电影申报立项时,对电影名称是否构成相同或相近似进行初步的把关,尽量避免题材、内容相近似的电影以相同或相近似的电影名称,以减少纠纷。在我国知识产权司法还不够成熟的背景下,笔者认为不宜对电影名称给予同作品一样的著作权法保护,即不宜将电影名称单独作为作品进行保护。我国现有《商标法》体系下,并不禁止将电影名称注册在其他类别上,这容易造成商标抢注,保护了“搭便车”方的利益,笔者认为应当给予电影制片方一定的优先权,即在电影公映后的一个宽限期内(如二个月或六个月),电影制片方有权将电影名称申请为注册商标的权利,其他人不得注册;在过了宽限期后,则电影名称将成为公共财产。笔者认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对电影名称的保护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甚至可以将电影名称单独作为一项列在第五条中,而不是援引第(二)项,这样可以降低在电影名称保护的司法实践中对原告举证的要求,有利于保护电影制片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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