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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京都时代亚洲国家因应气候变迁政策研究

摘要

为减缓人类活动所排放之温室气体造成全球气候变迁,联合国于公元1992年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纲要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以下简称UNFCCC),对「人为温室气体」(anthropogenic greenhouse gases)之排放提出防制协议,公元1997年UNFCCC第三次缔约国大会通过具有管制效力之「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并于公元2005年2月16日生效,明确规范38个工业国家及欧洲联盟之减碳责任,于公元2008年至公元2012年间将其温室气体排放量降至公元1990年排放水平平均再减5.2%.「京都议定书」第二减排承诺期已在2012年12月31日到期,经多哈会议延长执行至2020年.2014年于秘鲁利马举办之UNFCCC第20次缔约国大会通过提出「利马气候行动呼吁」(Lima Call for Climate Action),呼吁各国于2015年法国巴黎召开之UNFCCC第21次缔约国大会前提交「国家自定预期贡献」(Intended 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INDC),以作为全球新气候协议之基础,接替「京都议定书」成为2020年后唯一具法律约束力之气候协议.在2015年巴黎协议尚未出台之际,检视日、韩、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等地气候变迁政策.经统计,在政策上四地关于气候变迁政策之推动模式,可以分为推动碳排放交易机制、国家能源管理及温室气体减量推动管理政策等3大类.这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政府间专家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IPCC)建议各国于推动温室气体减量潜力,可朝向三大主轴:第一点技术潜力:提升能源效率、节约能源、推动再生能源.第二点经济潜力:推动碳权交易、征收能源税/碳税.第三点改变社会体制:个人消费行为、生活型态、社会结构改变等是一致的.在行动上,四地为改变全球温暖化趋势,由中央针对全球温暖化问题提出政策或法律予以规范,地方政府则将政策或法律转化成日常生活周遭之行动,形成中央与地方政府之共同合作,亦即全球思维与在地行动(Think Globally,Act Locally),往往最能事半功倍.目前各国政府的主要「减碳行动方案」是:提高低碳能源(天然气、再生能源、核能)的发电配比,补助再生能源发电,强化节能标准和能源管理.其次是进行碳排放的总量管制,较少国家采用课征能源税或也是潜在的减碳手段.显示碳税合理价格不好订,反对的力量一直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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