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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设立人名义订立先公司合同的责任归属——兼论《民法总则》与公司法的冲突与协调

摘要

《民法总则》与《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三》在“以设立人名义订立的先公司合同的责任归属”问题上的规范冲突,引发不同机关制定的同位法“新普特旧”的法律适用困境,这种冲突实质反应了前者倾向于保护第三人利益,而后者更强调塑造有竞争力的商主体的不同价值取向.鉴于法律的价值取向根源于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根据调整对象的性质识别,涉及公司法调整范围的社会关系仍应优先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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