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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中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机制设置的完善——基于山东、山西、甘肃、安徽四省法律文本的分析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制定于1996年5月25日后于2015年8月29日重新修订,它是中国地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制定的上位法依据.山东、山西、甘肃以及安徽四省都制定了各自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并根据上位法的规定而设置了本省的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机制,然而这四省的法律文本中关于奖励机制的设置存在着诸如合法性困境、可操作性困难以及立法技术不完善的问题.如此,山东、山西、甘肃、安徽应当及时启动本省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修订工作,同时在奖励机制的设置上如授奖主体、受奖主体、奖励程序、奖励标准等结合新修订的上位法作出更加完善的规定,以促进与鼓励地方的职务科技成果能够顺利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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