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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用能权交易、节能量交易以及碳排放交易的制度衔接与重构

摘要

节能量交易和用能权交易是工信部主管的节能市场机制,碳排放权交易是由发改委主管的碳减排市场机制.从我国的实践来看,节能量交易具有约束和激励节能双重功能;而用能权交易仅具有约束功能.应当取消目标节能量交易制度,代之以用能权交易.同时,可以设计核定用能权交易制度,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淘汰落后产能等方式自愿节能的单位经认证后可以获得项目核定用能权并能够在用能权交易市场上交易.用能权交易与碳排放权交易在用能指标和碳排放配额初始分配和履约两个方面衔接不畅.在初始分配方面,用能指标的分配应以公平为原则免费分配;碳排放配额分配应以公平和效率为原则有偿分配.在履约方面,应当设计联合履约机制,即允许用能指标和碳排放配额相互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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