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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过失责任追究探讨—兼评刑法修正案(八)对第四百零八条的修改

摘要

我国《刑法》仅追究故意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刑事责任,没有把因生产者、销售者、监管者过失导致商品安全事故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相关责任人鲜有因商品安全事故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刑法威慑力明显不足,鉴于此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最优方案”与“次优方案”,即设立商品安全责任事故罪与超越传统理论进行“司法解释”,并分析了最优方案的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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