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证期间的性质

摘要

保证期间既不同于诉讼时效,亦不同于除斥期间,三者区别主要体现在制度价值、客体、规范性质、起算方式、期间弹性等方面。在制度价值上,除斥期间在于维护“旧的秩序”,而诉讼时效在于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保证期间在于维护弱势的保证人的利益和新的社会关系。在适用客体上,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及其救济权,保证期间适用于保证债权。在规范性质上,诉讼时效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得延展性,除斥期间的长度是法定的,但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保证期间属于约定或法定期间。在起算上,除斥期间在于有形成权的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能行使形成权之日起算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时起算。在期间弹性上,诉讼时效可以中止、中断、延长,而除斥期间和保证期间是不变期间。因此,保证期间是以保证人利益为立足点的,本质上是免责期间即债权人在该期间内如不积极主张权利,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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