椎体粉碎性骨折伤残评定1例

摘要

被鉴定人陈某2017年7月26日因交通事故致T12椎体前柱粉碎性骨折,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第5.10.6.2)条之规定,构成十级伤残。由于SF/Z JD0103006—2014《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中仅记载“粉碎骨折系指椎体两处或两处以上骨折。骨折线累及脊柱中、后柱,和/或椎体后缘有碎骨块突人椎管致椎管狭窄者,可视为椎体粉碎性骨折”,其中介绍的粉碎性骨折分型较少且笼统,而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及其适用指南,不仅增加了粉碎性骨折情形,也针对椎体骨折的粉碎程度进行了不同条款的划分,使得伤残条款分类更加细化和全面。以往鉴定人对椎体粉碎性骨折条款的把握不同,而导致鉴定意见差异是造成重新鉴定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在法医临床鉴定实践过程中,准确把握椎体粉碎性骨折鉴定要点及其统一认识非常重要,且鉴定人需要更加认真仔细学习相关知识,减少被鉴定人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和司法鉴定资源的浪费,减少由于司法鉴定意见的不同导致的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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