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骨头坏死损伤机制分析案例

摘要

本院起诉科检察官认为:被害人王某的伤情系陈某的过失行为所致,出现股骨颈骨折的后果,经鉴定,王某的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长达十月以后,经再次鉴定,王某的身体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显然,王某的重伤系由轻伤演变而成。但病历显示,王某手术顺利,术后骨折对合良好,医院亦给予对症治疗,并无不良反应。简而言之,陈某仅造成了王某的轻伤二级的后果,且手术顺利,终于发展成的重伤,排除不了自身因素及医疗因素所致的合理怀疑。故无法认定王某的重伤系由陈某造成,该案应存疑不诉。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