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专利许可对专利权人补偿的分析与建议

摘要

对专利权人的补偿应是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制度核心问题,于各类型强制许可中皆须了解,其理由有:rn 第一,于普通强制许可和依赖性专利强制许可时,有其商业利益的考虑,仅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因已先践行协商程序未获同意,而经国家公权力得以利用专利的相关发明,此时为衡平专利权人的权益,应给予合理的补偿。rn 第二,于为因应国家紧急情况或公共利益之目的的强制许可时,因国民健康、国家危难和公共利益的紧急需求,而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下许可第三人实施专利,于实施后也应给予专利权人合理的补偿以为衡平。rn 第三,于反垄断救济的强制许可,则因专利权人有被依法认定的垄断行为,是否给予补偿,依《TRIPS协定》的规定,补偿额度得考虑纠正反竞争行为的需要。于此情形,也有衡平的考虑。rn 有关补偿的额度,又涉及计算的基础、使用费率的设定。如补偿的决定能够迅速、透明、公正,使专利权人得到合理的补偿,是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不可或缺的设计。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中,又应因药品的种类(成分科技创新程度、成分利用比率、市场的需求)、需求国家(本国或出口国)的发展程度(所得、人口、卫生水准)有所不同,是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国际间也多有建议应依有关的范例建立制度。rn 本文先就我国和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分析,再就补偿考虑因素和建置补偿政策原则和架构分析,最后提出检讨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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