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社会管理创新语境下流动人口犯罪司法应对研讨会 >论我国流动人口刑事案件被害人物质损失赔偿权的保护

论我国流动人口刑事案件被害人物质损失赔偿权的保护

摘要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及政策的规定,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获得赔偿的途径无非是侦查机关追赃、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主动退赃、退赔或赔偿、刑事和解或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然而,上述几种途径在司法实践中均存在着“理想的制度与灰色的现实之间的矛盾。刑事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多不能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获得赔偿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无奈”的事实。在犯罪主体为流动人口的情况下,被害人获得赔偿的几率更为渺茫。提出要切实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权,赋予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样的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加大追赃力度,对可以作刑事和解的案件,尽量促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和解,对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尽量以调解结案,要由侦查机关调查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并进行登记,认为将被告人的赔偿意愿也作为对其量刑的考虑因素之一,要为被害人畅通国家救助或补偿渠道。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