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2012年民法理论研讨会 >姓名权的利益结构与规范选择——兼及人格权法定原则

姓名权的利益结构与规范选择——兼及人格权法定原则

摘要

姓名的结构特征决定了其可使主体享有同一性、个性化等固有利益;此外,姓名权还可衍生出反射利益、载体利益、公共利益、牵连利益等,形成多元复杂的利益结构。这就导致姓名权存在法律属性交错、权利框架化、救济机制失灵等弊端。以姓名权为例,我们可以得出人格权也有坚持法定原则之必要,而实现人格权法定化的基本途径则包括人格客体化、具体人格权最大限度类型化、兼顾权利法定和责任法定、例示式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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