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2012年民法理论研讨会 >承诺传递迟延的制度安排――兼论效果与评价相互调适的法方法

承诺传递迟延的制度安排――兼论效果与评价相互调适的法方法

摘要

承诺传递迟延场合下当事人法律关系的妥当处理,需要《合同法》第29条与第42条的相互协作。由于受要约人归责性在第29条之中没有获得评价的空间,且第29条已将法律效果设定在一定台阶之上,故应严格第29条的适用条件,缩限其适用范围。同时,将被第29条排除出去的情形,诸如要约人归责性较弱、以及受要约人具有归责性的案型,放在第42条的框架中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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