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例法医临床学再鉴定的体会

摘要

本文结合案例资料,介绍了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的逐级鉴定制度,文中1、案例1和案例2在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鉴定之前有两次法医学鉴定区级和市级,鉴定结论一致,其医学依据都是政府指定医院作出的医学鉴定。两例伤害鉴定结论最终被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变更。关键是与省政府指定医院医学司法鉴定不一致。交流本案例目的,一方面是说明法医学鉴定人在承担临床法医学鉴定工作时,自己应熟悉与鉴定有关的临床医学知识。对临床专家的会诊意见,法医学鉴定人应独立思考、分析,予以采纳或进一步研讨;不应照抄,以免鉴定错误。另一方面随着医学科学的迅猛发展,各种辅助检查,特别是影像学发展很快,当今即便临床经验很丰富的专家,教授也不可能全面掌握各学科专业知识,不用说基层法医了。目前省政府指定的医院,帮助解决司法鉴定中医学中难题,都有司法医学鉴定资格,也是之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出具的医学结论有权威和法律效果。基层法医基本上应予以采用。当省人政府指定医院医学鉴定结果被否定,导致法医学鉴定错了。该如何解决,值得立法机构和临床法医学鉴定工作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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