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中国私募股权基金法律规制研讨会暨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论私募基金发行备案制中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的划分——基于对《证券投资基金法》(征求意见稿)第107条第(一)款的评析与建议

论私募基金发行备案制中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的划分——基于对《证券投资基金法》(征求意见稿)第107条第(一)款的评析与建议

摘要

《证券投资基金法》(征求意见稿)首次将私募基金纳入我国监管范围,并对私募基金的发行规定了事后备案制度.但是,修改稿未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与行业协会的分工作出清晰界限.对此,文章从基金投资者、基金规模、资金来源等方面对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的职能进行划分,并建议将修改意见稿第107条第(一)款"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经注册、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分别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基金行业协会备案."修改为"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对于涉及国家利益与社会公益的基金,经注册、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向应当相关政府机构备案,除了单个投资额小于1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等不涉及国家利益与社会公益的基金不需要备案以外,由经注册、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涉及国家利益与社会公益的基金范围以及相应的备案政府机构由国务院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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