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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集体土地征收主体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摘要

我国集体土地征收没有关于集体土地征收主体的统一规定,相关法律文件中出现的相关概念是集体土地征收审批主体、补偿方案批准主体、实施主体等,并且集体土地征收实施主体几乎涉及到了所有与土地有关的政府部门。由于我国各级政府和各级政府部门都是独立的行政主体,这样的规定造成了征收主体不明、责任不清、程序繁琐等许多问题。因此,法律应明确规定统一的集体土地征收主体。从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工的角度分析,应以行政主体为征收主体;从上下各级行政机关的角度分析,应由省级政府或国务院国土资源部门做征收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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