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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信贷背景下的舞弊调查主体界定

摘要

P2P网络信贷公司在中国自产生以来一直存在舞弊现象,主要表现为以非法集资或者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侵害消费者利益的内部侵占资产舞弊或外部损害组织利益的舞弊.作为金融创新的重要表现形式,其舞弊调查主体也更为丰富,综合影响舞弊调查主体的因素,可以将其分为针对损害公司内部利益、公司外部利益相关者以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舞弊调查主体三类.通过不同的调查主体实现了对不同程度的舞弊后果的规制,指出舞弊调查既可能是内部性的,也可能是外部性的,亦或是二者皆有的;而外部调查的主体较为广泛,不限于注册会计师或者其它任何一种。同时,也可以总结出更为合理的界定标准,按照舞弊后果的严重程度来界定舞弊调查主体对于舞弊调查和金融监管都具有可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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