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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地”和“开庭地点”的界定和区分

摘要

我国《仲裁法》并未对"仲裁地"和"开庭地点"进行规定,而是使用了"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这样的术语.我国实行机构仲裁制度,即使在机构仲裁的前提下,也有必要区分"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地"和"开庭地点".界定并区分仲裁地、开庭地点具有重要意义,这符合国际商事仲裁实践和趋势、有利于仲裁裁决的国籍确定、可以有效解决网上仲裁的仲裁地问题、有助于澄清和解决外国仲裁机构到我国境内仲裁的问题.由于我国《仲裁法》未规定仲裁地这一核心概念,我国学术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此都存在理解偏差,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尤为明显.我国应该在立法上应明确界定并区分"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地"和"开庭地点"这三个重要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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