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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自律与监督

摘要

对个人信息利益、个人信息流转的调整可分为国家层面与社会层面,国家层面包括个人信息相关立法,专门、专业的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管,通过法的适用对侵害个人信息权利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社会层面包括通过市场机制调节的个人信息契约行为,组织内部建立个人信息保护专员制度,相关行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个人信息保护协会等社会组织、媒体舆论、社会公众的监督等。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行业自律机制是一种基于市场机制、基于市民社会内部的自觉自发、自下而上的机制,具有专业性、经济性、相对灵活性等优点。行政部门对个人信息流转的监管体现在对个人信息处理的事前审查与事后救济两方面,包括预先通知与预先审查制度、登记备案与许可制度、申诉与救济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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