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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吸储类放贷人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

摘要

20世纪7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麦金农(R.J.Mckinnon)和爱德华·肖(E.S.Show)提出了著名的"金融自由化"理论,放贷人在世界范围内的组织形式与体系结构日趋多元化、层次化,蓬勃发展、形态各异的商业放贷行为成为现代各国尤其是众多发展中国家、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和转轨经济国家金融发展的重要实践.rn 我国非吸储类放贷人完整的法律制度尚未建立、市场准入的门槛设置过高、监管制度针对性有待加强、缺乏有效的市场退出制度。除上述四个主要方面以外,我国现行的非吸储类放贷人法律制度还缺少有关放贷人组织的内部治理与自律监管方面的重要内容,担保、信用、财税以及投资者利益保护等方面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也亟须系统完善,这些问题的存在均使得大量的商业放贷行为无规可循。域外各个国家和地区以及我国的非吸储类放贷人法律制度,既有暗相契合的共性规律,也有异态纷呈的差别内容。域外非吸储类放贷人法律制度启示我国要立足国情合理构建放贷人法律制度体系、适当降低准入门槛以回应经济发展需求、针对不同层次放贷人进行差异化监管、建立科学合理的放贷人市场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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