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化的城市规划及其中国意蕴

摘要

城市规划往往对空间经济活动作了很多限制性规定,从而可能有害于产权保护。但是,一定形式和一定程度的城市规划可以对一种可欲的经济发展提供一种秩序框架。本文关注城市规划与个人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文章首先研究了我国城市规划的现状和问题,然后通过借鉴城市规划理论、奥斯特罗姆的多中心理论和自主治理理论、宪政民主理论以及哈耶克的秩序理论,以及比较现有的国际城市规划经验,提出一种理想的城市规划秩序,并阐明了其政策意蕴。这种理想的城市规划秩序要求规划过程基于维护个人基本权利的民主的公共选择过程和参与式规划。如果奉行这样的规划过程和规划方法,城市规划秩序肯定是呈现为一种演化的城市规划秩序,它属于一种自主管理的城市规划秩序。而这些城市规划秩序的总和就构成一种多中心的城市规划秩序系统。这一理想的城市规划秩序属于一种隐含于哈耶克秩序理论的“共同建构”秩序,从长期角度看,它不是一种“建构”,而更多体现为演化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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