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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的行政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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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有资产是国家享有所有权的财产,狭义的国有资产仅指经营性的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是国家关于国有资产所有权代表机构和运营机构设置、职责划分以及国有资产监管方式、制度、规则和方法等的总称。它反映了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能。围绕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我国先后进行了大量的探索,从改革开放前的“五龙治水”到党的十六大确立“国有资产国家所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再到2003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从行政性分权、放权让利等方面进行了一些列的改革。但是由于体制的缺陷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屡见不鲜。2008年《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出台初步规定了各有关监督主体的职责权限,但是在现有的国有资产监管管理体制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定性定位及中央与地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权责划分方面仍不明晰。此外,我国目前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法规仍不健全。这些问题都迫切要求完善现有的国有资产监管模式,推进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相关立法。
  许多西方国家根据自己的国情,创造出符合自己国情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产生了多种宽严不同的国有资产监管模式。国外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比较研究,对我国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改革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各国由于国情不同,走过的历史道路不同,对国有资产的监管也存在很大差异。例如日本韩国采取了高度集权的管理方式;法国意大利英国采取了适度放宽的管理政策;美国瑞典等国采取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做法,但是不管采用何种监管方式都必须与国家的国情相适应,不能脱离国情进行监管.
  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经营机构—被投资企业”的三层级监管模式,即设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来具体履行出资人职责,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国有出资企业组成的三层级国有资产管理架构,实现直接监管与委托监管相结合,是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模式的新路径。通过发挥资产经营机构的作用改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时作为行政监督主体和出资人的尴尬处境。同时在明确出资人与出资企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基础上,下放权力,做到监管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给予企业更多的经营自主权,充分调动企业经营的积极性,实现了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对接。三层模式的构建将使国有资产的监督逐步走向适应出资人要求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监督,对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具有重要意义。
  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改革具有复杂而艰巨性和渐进性的特点。我国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改革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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