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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社会不平等现象的法伦理思考——以“同命不同价”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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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第1章文献综述

第2章绪论

2.1研究意义

2.2研究方法

引言

第3章两种基本的平等观

3.1实质平等的平等观

3.1.1实质平等的涵义

3.1.2中国历史上的实质平等观

3.1.3实质平等的失败

3.2形式平等的平等观

3.2.1形式平等的涵义

3.2.2西方历史上的形式平等观

3.2.3形式平等的实现

第4章我国当前的不平等现象

4.1“同命不同价”的判决

4.2我国目前存在的城乡不平等现象

4.2.1经济上的不平等

4.2.2教育上的不平等

4.2.3社会保障上的不平等

第5章和谐社会需要平等

5.1和谐社会与平等的关系

5.1.1和谐社会的内涵

5.1.2平等是建构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

5.2平等的法律保证

5.3平等的政策统筹

结语 走向平等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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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6年6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三少女交通事故案作出“同命不同价”的判决,引起社会舆论哗然。一当事少女家属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07年11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同命不同价”的原判。这一案件的判决,实质上关涉到一个永恒的主题,即平等问题,引起了我们对这一问题的进一步反思。 从历史的角度看,存在着两种基本的平等观,即:实质的平等和形式的平等实质平等又称为“条件上的平等”,是一种结果的平等。形式平等,又称为“机会平等”或法律平等,是指权利平等,包括了机会的平等和程序的平等。由于各种社会历史条件、特别是经济形态的差别,实质平等主要流行于中国传统社会,而形式平等则主要流行于西方国家。实质平等是封建自然经济条件下下层社会的要求,形式判断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和交换主体的要求。 “同命不同价”的判决从程序法律制度上看是没有问题的,问题主要反映了我国现行法律中实体法有诸多不平等的规定。它不但反映在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上,而且也反映在其他一系列问题上存在着歧视性条款。它反映出我国立法观念的滞后,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共和国法制建设里程碑上的一个失败的记录。 为了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在我国人民的社会生活中实现平等。这种平等不但是形式平等,而且也是实质平等。因此我们应该在法律保证下的形式平等的基础上,通过政策的统筹,以实现真正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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