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引言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由
(二)案情介绍
(三)分歧意见
1.耿某等人的行为不属于医疗活动,不构成非法行医罪,只能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耿某等人均成立非法行医罪,但是彼此间的刑法身份认定应不同。
3.被害人王某重伤的结果应由被告人崔某某一人承担,不应由其他基本犯共同承担。
(四)争论焦点
1.本案中的行为是否属于医疗行为?
2.本案中的美容活动与被害人重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
3.本案中各参与主体尤其是涉外主体的刑法身份应该如何认定?
4.本案中参与主体之间的共犯和责任划分如何确定?
二、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
(一)美容行为与医疗行为之界定
1.医疗行为的属性
2.美容行为的概念
3.美容行为与医疗行为之界限
(二)美容行为中的因果关系认定
1.非法行医罪中的因果关系理论
2.医疗美容行为中的因果关系理论适用
3.美容行为中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
(三)医疗美容行为主体的刑法身份
1.“医生执业资格”的判断标准
2.医疗辅助人员的刑法身份
3.医疗美容机构的刑法身份问题
4.涉外医疗人员的刑法身份认定
(四)美容活动中的共同犯罪认定
1.非法美容活动中的相关共犯基础理论
2.非法行医罪的几种特殊共同犯罪情形
3.非法行医罪中结果加重犯的罪责问题
三、本案的分析与结论
(一)本案中的美容活动属于医疗行为
(二)本案中的美容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三)本案中非法美容活动的主体均成立非法行医罪
(四)本案中各个行为主体之间存在共犯关系
四、本案研究的启示
(一)完善非法行医罪的立法
(二)良好沟通,衔接外国医疗
(三)规范医疗美容市场,降低非法行医几率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