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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医疗美容活动的刑法认定——以耿某等人非法行医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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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引言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由

(二)案情介绍

(三)分歧意见

1.耿某等人的行为不属于医疗活动,不构成非法行医罪,只能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耿某等人均成立非法行医罪,但是彼此间的刑法身份认定应不同。

3.被害人王某重伤的结果应由被告人崔某某一人承担,不应由其他基本犯共同承担。

(四)争论焦点

1.本案中的行为是否属于医疗行为?

2.本案中的美容活动与被害人重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

3.本案中各参与主体尤其是涉外主体的刑法身份应该如何认定?

4.本案中参与主体之间的共犯和责任划分如何确定?

二、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

(一)美容行为与医疗行为之界定

1.医疗行为的属性

2.美容行为的概念

3.美容行为与医疗行为之界限

(二)美容行为中的因果关系认定

1.非法行医罪中的因果关系理论

2.医疗美容行为中的因果关系理论适用

3.美容行为中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

(三)医疗美容行为主体的刑法身份

1.“医生执业资格”的判断标准

2.医疗辅助人员的刑法身份

3.医疗美容机构的刑法身份问题

4.涉外医疗人员的刑法身份认定

(四)美容活动中的共同犯罪认定

1.非法美容活动中的相关共犯基础理论

2.非法行医罪的几种特殊共同犯罪情形

3.非法行医罪中结果加重犯的罪责问题

三、本案的分析与结论

(一)本案中的美容活动属于医疗行为

(二)本案中的美容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三)本案中非法美容活动的主体均成立非法行医罪

(四)本案中各个行为主体之间存在共犯关系

四、本案研究的启示

(一)完善非法行医罪的立法

(二)良好沟通,衔接外国医疗

(三)规范医疗美容市场,降低非法行医几率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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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美容市场乱象丛生,对不同美容行为的认定存在诸多争议,何种美容行为才属于医疗行为,对“医疗行为”的概念众说纷纭。另一方面,从事非法美容活动的人员是否都以非法行医罪定罪处罚,各参与人员之间的刑法身份应该如何认定和责任承担如何划分,都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论文将以耿某等人非法行医案为例,针对案件中的行为人非法行医的行为和案件争议焦点逐一进行分析,以期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论文共约28820万字,除引言外,分为以下四部分: 第一部分:案件基本情况。该部分首先对耿某等人非法行医案的基本案情做了简要介绍;其次,阐述了控辩双方对案件的分歧意见即双方对美容机构中美容活动的定性问题意见不统一;最后,结合本案案情、双方的分歧意见和相关的刑法理论,归纳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耿某等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医疗行为?耿某等人的美容活动与被害人王某重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耿某、孟某某、白某某等参与主体尤其是涉外主体韩国人崔某某的刑法身份认定?本案中参与主体之间的共犯认定和责任划分? 第二部分: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该部分是论文的重点内容。首先探讨了美容行为与医疗行为的区别,具体结合各种理论进行分析,认为医疗美容属于广义上的医疗行为,生活美容则不属于广义上的医疗行为;其次,根据因果关系的理论和相关学说,分情况讨论了非法美容活动与致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再次,研究了非法美容活动的各个主体,对医生执业资格的判断标准和医疗辅助人员的资格认定都做了详细地阐述,还着重涉及了单位和涉外主体的资格认定;此外,在主体认定的基础上,还对各个主体之间的共犯关系及其一般责任和加重责任承担进行了划分。 第三部分:本案的分析与结论。根据前文的法理分析,主张被告人共同完成的注射玻尿酸的行为属于医疗活动,其非法美容活动是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的原因,两者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各个被告人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认定,都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但是单位不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所以暂时不成为该罪主体。组织者耿某和实行者崔某某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而孟某某和白某某仅起到辅助作用,属于从犯。 第四部分:本案研究的启示。通过前面的分析,对美容机构的非法美容活动的刑法认定问题提出以下三点建议,希望可以对打击日益猖獗的非法美容行为得到一定借鉴意义:第一,完善医疗立法体系;第二,建立良好的对外沟通机制;第三,规范医疗美容市场,降低非法行医几率。

著录项

  • 作者

    赵泽宁;

  •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 授予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 学科 刑事法实务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陈小彪;
  • 年度 2018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中国法律;
  • 关键词

    医疗美容; 活动; 刑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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