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劳动合同法中的继续履行制度研究——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为视角
【6h】

劳动合同法中的继续履行制度研究——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为视角

代理获取

目录

声明

引言

(一)研究背景及价值

(二)研究现状综述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

一、继续履行制度的实施困境:案例与问题

(一)上海家化与王茁劳动争议案

(二)北京基恒业兴与孟学芹劳动争议案

(三)实施困境概述

二、继续履行制度的法理分析

(一)继续履行制度的理论渊源

(二)继续履行制度的价值功能及缺陷

(三)劳动合同中继续履行制度的人合性特征

三、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制度的比较

(一)英国劳动法领域中的继续履行制度

(二)美国劳动法领域中的继续履行制度

(三)日本劳动法领域中的继续履行制度

(四)对我国的经验启示

四、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继续履行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劳动合同、劳动者群体的类别化处理

(二)完善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判断标准

(三)统一劳务派遣合同中继续履行的认定标准

(四)完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替代救济措施

(五)发挥工会在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中的保护作用

结束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展开▼

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与劳动合同法的深入实施,劳动者被违法解除后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案件越来越多,这类案件直接影响着劳动者的劳动权和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看似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实务中却饱受争议。司法裁量部门没有统一的审判尺度和规则,劳资双方对司法判决的结果不予认可,自然导致判决执行以后难以定纷止争,法律规定无法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制度是为了倾斜保护处于弱者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即当面对用人单位相对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以后,可以优先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此,本文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研究劳动合同法中的继续履行制度。文章主要运用了数据分析、案例分析等实证性研究方法,同时结合了比较法、规范性分析法等方式来论证,对于继续履行制度的理论重构和此类案件的争议解决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的研究发现为: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制度主要涉及劳动者的劳动权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之间的冲突,而这种冲突源于劳动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私权契约关系,具有比一般的民商事合同更明显的人合性特征;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必须基于劳资双方的充分信任,这种行为给付型的执行不适合强制执行,且一旦强制执行就容易产生二次纠纷,既无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本文主张:解决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问题可以通过经济赔偿这种替代救济和继续履行这种优先选择相互结合的方式,通过区分违法解除的类型、人员,完善不能继续履行的标准以及增加工会在促进继续履行方面的作用等途径,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促进劳资关系进一步和谐。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对劳动合同法中的继续履行制度进行研究。第一部分通过两个案例引入继续履行制度的实施困境,并且概述继续履行制度的四个实施困境,分别是统一适用继续履行制度的模式混乱、不能实际继续履行的法律规定不明确、劳务派遣的继续履行认定不统一和继续履行制度的执行艰难,通过这四个方面阐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存在的问题。 第二部分主要介绍继续履行制度的基础理论,分别是继续履行制度的理论渊源、继续履行制度的价值功能及缺陷、劳动合同法中继续履行制度的人合性特征。 第三部分通过借鉴英国、美国、日本三个国家在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制度上的经验,梳理继续履行制度所需的条件约束,得出对我国劳动合同法继续履行制度的重构启示。 第四部分针对本制度的四种现实困境并且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通过区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过错程度和劳动者类型、加强经济赔偿的替代履行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优先选择之间的结合、完善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判断标准,增加工会在促进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方面的作用等措施提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重构方案,完善劳动合同法中的继续履行制度。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