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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公司工人偷拿引火线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以张某非法买卖爆炸物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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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 言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罪名

(二)案情简介

(三)分歧观点

(四)争议焦点

二、案中相关法理解析

(一)张某的行为触犯刑法

1.张某的行为不涉嫌职务侵占罪

2、张某应受刑法规制的行为有两个

3、张某的行为涉嫌盗窃爆炸物罪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

(二)关于数罪并罚的适用

1、牵连犯择一重罪的理论渊源与现实应用

2、牵连犯数罪并罚的理论渊源与现实应用

3、牵连犯应当依法适用数罪并罚

三、本案结论

(一)张某的行为是复数

(二)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三)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爆炸物罪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

(四)对张某的行为应当进行数罪并罚

四、研究启示

(一)关于完善司法的启示

1、建议增加利用职务之便具体情况的司法解释

2、建议增加对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数罪并罚的司法解释

(二)对审查此类案件的启示

(三)加强对特殊物品的管理,对特殊行业的普法宣传

结 语

参考文献

一、著作类

二、论文类

三、其他类

致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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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实践的很多案件涉及共同犯罪的问题,很多时候共犯行为人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会出现复数个危害行为,并且触犯数罪名,涉及吸收犯、牵连犯等问题。司法工作者只有运用相关刑法学理论,厘清办案思路,才能保证对行为人的行为准确定性,对行为个数准确认定,对行为性质准确拿捏,对相关罪名准确区分,才能真正落实公正司法,不枉不纵。本文将对一个共犯行为人的数行为存在牵连关系情形的典型案例进行展开,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张某为了帮助刘某贩卖引火线,利用工作便利偷拿车间引火线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在司法实践中引起的争议。主要存在三方面的争议:控方认为,张某的行为是秘密窃取公司财物的行为,实质侵犯的是公司财物的所有权。张某将盗窃的引火线交给刘某后,使引火线流入社会,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盗窃爆炸物罪。辩方认为,张某系烟花爆竹公司制引车间制引工人,其利用特殊身份作案,盗窃引火线行为是职务侵占行为。但涉案数额不能达到追诉标准,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法院认为,张某明知刘某在贩卖引火线获利,仍然多次为其偷拿刚制作好的引火线,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厘清各方的争议后,明确争议焦点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张某的行为是否定性为职务侵占?二是本案中张某应受刑法规制的行为有几个,分别如何定性?三是对张某的行为如何处断? 第二部分分析案例中蕴含的相关刑法学理论。首先,分析关于职务侵占罪中涉及的有关理论。一方面,犯罪主体是指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的人员,且具有一定的工作职责,其进行的相关行为与其工作岗位相对应。“职务”是指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具有管理性职责或经手、管理单位财物的职责;另一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该具体指利用职权,或涉及职务相关的便利条件。其次,分析如何认定危害行为,以及本案中张某的危害行为个数。从界定行为入手,引出我国刑法评价的危害行为的特征,从而界定张某的危害行为是两个。再次,分析构成共同犯罪的条件,分析牵连关系的特征,界定本案中张某和刘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张某的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牵连的关系。进一步对手段行为、目的行为进行解析,手段行为满足盗窃爆炸物罪的构罪条件,构成盗窃爆炸物罪,目的行为满足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的条件,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最后,分析牵连犯择一重罪和数罪并罚两种处断方式的理论渊源与现实应用,结合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区别,分析得出牵连犯属于实质的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既是立法和司法的趋势,也是罪责刑相适应、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并且有利于自首、数罪并罚适用问题的解决,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培养公民的规范意识。 第三部分结合前面的理论分析得出本案争议焦点的结论。一是张某的行为是复数,包括盗窃和贩卖两行为,都应当是受刑法评价的危害行为;二是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张某虽然是烟花爆竹公司一员工,但没有保管和照看引火线的职责,只是利用自己熟悉公司环境的便利条件拿走引火线,张某的行为应当属于盗窃行为;三是张某的数行为构成盗窃爆炸物罪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四是对张某的数行为应当进行数罪并罚。 第四部分研究该案例得到的启示。一是关于完善司法的启示。建议通过司法解释,对利用职务之便具体情况和对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实行数罪并罚进行统一规范。二是办理该类案件应当遵循从行为的性质、行为的单复数、行为人的犯罪形态、具体地位等逻辑顺序依次评价。三是针对社会的综合管理,有关部门应当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加强监管,对经营危险物品的特殊行业人员加大普法宣传。 通过本文的研究分析可以帮助司法工作者厘清办理此类案件的办案思路,解决实际办案中的一些困扰,但本文侧重学理归纳,相关观点仍缺乏充足的说理论证,希望下来利用更充分的时间研究论证相关观点,以便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得以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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