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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疑难问题研究——钱某介绍贿赂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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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案情简介

(一)案由

(二)案情

(三)分歧意见

(四)争议焦点

二、本案涉及问题的法理分析

(一)介绍贿赂罪的构成要件

(二)介绍贿赂罪的犯罪形态

(三)介绍贿赂罪与其他罪名和行为的区分

(四)介绍贿赂罪的成立是否以行贿罪、受贿罪成立为前提

(五)在介绍行为中擅自作主私吞代收转交款物行为的分析

三、本文案例的分析结论

(一)钱某在本案中实施行为的性质

(二)钱某实施的行为与贿赂类犯罪的帮助犯有一定区别。

(三)钱某的行为不是斡旋受贿行为。

(四)钱某的行为不成立受贿罪。

(五)不应完全以犯罪所得数额的多少来确定量刑。

四、本文案例的研究启示

(一)介绍贿赂罪的存废争议

(二)介绍贿赂罪仍需进一步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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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通过“贿赂掮客”“居间”介绍而进行的贿赂行为越来越多,牵扯人数多、危害大。在司法实践中,对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包括斡旋受贿)或行贿罪共犯的区分,以及本罪与利用影响力犯罪等相关罪的认定与区分等问题一直存在困难。我国现行刑法对于介绍贿赂行为的重视程度和完善程度也有待进一步提高。当前随着贪污腐败行为形式的日益变化,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得到妥善处理,将阻碍我国经济社会和法治进程的发展。基于此,本文结合一个有争议性的疑难案例,对介绍贿赂罪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见解,以期更好地理解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并为司法实务中认定此类案件提供一些参考意见。本文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案件基本情况,包括案由、案情简介、分歧意见和争议焦点。叙述了钱某联系撮合行贿受贿双方认识并商谈交易,后钱某代收转交贿赂款物,并私自截留大部分贿赂款物的行为,总结了对于钱某行为性质的不同观点,并提出了本案的争议焦点。
  第二部分:本案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这个部分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介绍贿赂罪的构成要件,此部分主要叙述了本罪是否属于目的犯问题,单位实施介绍贿赂行为是否应当认定该单位为介绍贿赂罪,以及本罪的行为方式分类。第二,本罪的犯罪形态,此部分主要叙述了本罪既遂、未遂和中止的认定标准。第三,本罪与其他罪名的区分问题,此部分重点从多个方面分析了本罪与行贿罪受贿罪共犯的区分、与斡旋受贿罪的区分、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区分。第四,本罪是否以其他贿赂类犯罪成立为前提,此部分具体分为三种不同情况阐述了本文观点。第五,本罪行为人私自截留部分贿赂款物行为的分析,此部分以刑法理论和法条为依据,得出该行为在一定情况下有可能成立侵占罪,并阐述了的原因。
  第三部分:本案的分析结论。综合上述法理分析,本案钱某属于居间中介人,主观上不是为帮助贿赂双方中的哪一方,而是为了促成该笔贿赂交易完成,可以说是为了帮助双方,尽管其主观上是为了自己能从中得到一笔“中介费”,但其行为满足介绍贿赂罪的要件,应以本罪论处,不能认定为其他贿赂犯罪的帮助犯。
  第四部分:本案的研究启示。此部分主要分为两部分。第一,本罪的存废争议问题,本文列举了对此的不同观点并加以分析,得出本罪在法学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都有存在的合法性、合理性与正当性的结论,并说明了理由。第二,本罪尚须完善,本文认为应当从主体要件、行为对象与量刑方面对本罪加以完善,如单位应加入到主体要件和行为对象中,因为实践中有单位介绍贿赂与介绍单位作为行贿人或受贿人的情况存在,以及本罪量刑方面不够形成层次体系,应细分层次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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