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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软法之治——以城市群治理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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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引言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二)本议题的研究现状综述

(三)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四)本文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一、区域经济协同发展概述

(一)区域经济协同发展概况

(二)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制度困境

二、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有效路向选择——软法之治

(一)区域经济发展领域软法之治的命题内蕴

(二)区域经济发展领域软法之治的价值认知

(三)区域经济发展领域软法之治的理论确证

(四)区域经济发展领域软法之治的运作效力74

三、我国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软法治理考察——以国家级城市群发展为例

(一)京津冀、长三角及珠三角城市群对软法治理的初探

(二)长江中游城市群、哈长城市群对软法治理的继承

(三)成渝城市群、北部湾城市群对软法治理的发展

(四)我国国家级城市群发展中软法治理所存在的问题

四、域外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软法治理经验——以巨型城市群发展为例

(一)美国波士华城市群:联邦分治与特设机构的协作

(二)英国伦敦城市群:政府协调与公众参与的统合

(三)日本东京城市群:硬法制度与软法规范的衔接

(四)域外巨型城市群软法治理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五、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软法治理模式的完善

(一)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软法治理机制

(二)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软法运行模式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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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我国“十三五”规划期的重要经济议题,区域经济协同发展问题已在政治、经济、生态等各方面突显其战略意义。目前,以长江经济带建设和京津冀城市群协同发展为主要研究对象,区域经济协同发展已形成包括概念内涵、基本原则、主要任务等在内的全面系统化的区域协同发展理论。但是,现有相关立法进程的滞后、区域法律壁垒的限制以及有效利益协同机制的欠缺却使“区域协同”面临诸多困境,不得不另辟蹊径探寻出路。由于区域协同与软法之治存在内隐理念和外显规范的契合,令软法的价值认知在区域协同进程中得到充分彰显与释放,加之一系列软法理论的沿袭发展,使得“软法之治”具备现实的运作效力而成为实现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有效路向。实践中,我国一系列国家级城市群的发展规划也为软法治理这一理路设想提供了大量实证样本和发展范例,除此之外,英美等域外巨型城市群也采用软法治理的经验纷纷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协同发展,体现着软法治理区域经济协同发展问题的实质理性和现实可行性。鉴于此,本文试图通过对目前区域经济发展失衡等现状进行诱因透析,引出“软法之治”这一有效理路的必要性与实践操作性,并以最近国务院下发的相关文件为政策依托和理论导向,以域外巨型城市群的综合发展轨迹和软法治理经验为启示,结合国家级城市群的发展范例和所存在的问题,完善区域经济协同发展领域的软法治理模式,以期寻求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软法治道。
  本文主要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概述。一方面,本部分简要介绍了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理论概况,包括主要内涵、基本原则、任务目标以及战略意义。首先,主要内涵是以区域协同为核心的经济动态均衡发展进程;其次,基本原则包括区域经济原则、协调经济原则、法治经济原则和持续经济原则;再次,任务目标包括结合市场驱动和政府疏导的合力,在生产力和生产要素、劳动力和劳动产品、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和国计民生、信息与信用五大领域的目标;最后,战略意义包括政治、经济、社会、生态和人口可持续发展等。另一方面,本部分侧重分析了当前区域经济协同发展所面临的制度困境,具体包括区域硬法立法进程相对滞后,区域既有法律壁垒变相保护以及区域利益协同机制尚待探索。
  第二部分主要介绍软法之治成为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有效路径的原因。对于区域经济发展领域的软法之治而言,首先,此命题内蕴是区域协同与软法之治在开放性、协商性和自觉性上存在契合,使得两者有机统一,相辅相成;其次,在价值认知层面软法也具有自由、平等、正义等价值,与区域协同目标一致;再次,在理论确证层面,软法继承和发展了公共治理与私域自治、法理学与法哲学、法文化以及法概念的相关理论,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最后,在运作效力层面,软法也因其刚柔兼具的社会效果承担了法律治理的角色,能够对区域协同发挥效用。
  第三部分主要是对我国国家级城市群的软法之治进行考察和问题评析。首先,京津冀、长三角及珠三角城市群发展对区域经济软法治理进行了初探;其次,长江中游城市群、哈长城市群在区域经济软法治理上继承了前者的做法,并加以细化;再次,成渝城市群、北部湾城市群对区域经济软法治理继续发展创新;最后,对这些软法样本的考察反映出我国国家级城市群治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包括权力寻租、机构缺失、责任缺位、公众参与不足以及软法硬法衔接不当等,需要引起学界和政府的重视。
  第四部分主要是对域外巨型城市群治理经验的借鉴和对我国的启示。首先,美国波士华城市群的治理经验是协调联邦分治与特设机构的事权划分,避免权力寻租,监督软法的实际履行;其次,英国伦敦城市群的治理经验是统合政府协调与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发挥软法的开放性和合理性作用;再次,日本东京城市群的治理经验是衔接硬法制度与软法规范,避免硬法被架空与软法疲软的现象,保障责任追究机制和司法救济途径的畅通;最后,本部分着重概括了域外巨型城市群软法治理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第五部分主要是完善我国区域协同发展的软法治理模式的构建。未来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软法治理模式应当从软法治理机制入手,通过区域政府统筹调和机制、区域规划市场导向机制和区域经济持续发展机制的配合,融入到软法的实际运行过程中,从区域软法规范的创制、区域软法资源的实施和区域软法调控的监督三方面,完成区域经济的协同发展的软法构设和法治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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