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引言
一、窃取信用卡信息资料并在终端使用不宜定性为盗窃罪
(一)信用卡信息资料与信用卡不是等同关系
1.从刑法规范的角度分析
2.从行政法规范的角度分析
3.从立法解释的角度分析
(二)窃取信用卡信息资料并在终端使用不宜扩大解释为窃取信用卡并使用之情形
1.“牵连犯说”之不合理性分析
2.“吸收犯说”之不合理性分析
3.“半注意性、半拟制性说”之“半注意性”批判
4.“法律拟制说”之合理性分析
(三)窃取信用卡信息资料并在终端使用定性为盗窃罪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二、窃取信用卡信息资料并在终端使用宜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
(一)窃取信用卡信息资料并在终端使用可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之刑罚基础
1.从应罚性角度分析
2.从刑罚目的角度分析
(二)窃取信用卡信息资料并在终端使用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1.从“刑法条文可能具有的含义”角度分析
2.从“国民预测可能性”角度分析
(三)在机器上使用信用卡信息资料且获取财物之行为仍宜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
(四)犯罪对象是财产性利益也不影响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
1.“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
2.本文的观点
三、完善立法的建议
(一)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信用卡诈骗罪
1.现行规定缺乏理论基础
2.现行规定缺乏特别立法基础
(二)在刑法中规定窃取信用卡信息资料并在终端使用的,定信用卡诈骗罪
(三)具体立法表述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硕士在读期间科研成果及获奖
致谢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