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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关于“挪用”的问题
(一)挪用的理解和认定
1.挪用的内涵
2.挪用和借用的界限
(二)具体用途的定位
1.具体用途不应该作为定罪要素
2.具体用途的立法完善建议
(三)当前“挪而未用”的处理
1.“挪而未用”的定性
2.“挪而未用”的犯罪形态
二、关于犯罪对象问题
(一)挪用公款罪犯罪对象的一般理解
(二)金融票证、有价证券、财产性权利能否成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
1.金融凭证、有价证券能否成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
2.财产性权利能否成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
(三)挪用非特定公物的处理
1. 挪用非特定公物不应入罪
2.非特定公物变现后的处理
三、“归个人使用”的认定问题
(一)司法解释、立法解释关于“归个人使用”的规定
(二)挪用公款罪的本质是公款挪用行为而不是公款使用行为
(三)挪用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认定
1.“归个人使用”所作的扩张解释未逾越其含义的边界
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认定
3.“个人决定以单位的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认定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