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清代回疆习惯法研究——以婚姻家庭继承法为中心
【6h】

清代回疆习惯法研究——以婚姻家庭继承法为中心

代理获取

目录

封面

声明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目录

引言

一、回疆习惯法之缘起:回疆习惯法本土化

(一)回疆的界定

1、地理意义上的“回疆”

2、广义的角度的“回疆”

(二)回疆习惯法本土化

二、回疆习惯法形成及特征

(一)、回疆习惯法形成

(二)、回疆习惯法的特征

1、自发性

2、特殊性

3、地域性

4、内控性

5、持久性

三、清乾隆时期回疆婚姻、家庭、继承法习惯法之内容与特征(上)

(一)婚姻关系的缔结

1、适婚年龄

2、婚姻关系主体限制

3、抚养关系上的限定

4、姻亲关系的限定

5、宗教信仰的限制

6、婚姻形式规定

(二)婚姻关系的存续

四、清乾隆时期婚姻、家庭、继承习惯法之内容与特征(下)

(一)离婚习惯法特色

1.无限制的休妻权

2.妻子离婚权

3.婚后附随义务之“待婚期”

4.离婚财产与子女问题

5.离婚诉讼

(二)继承习惯法特色

1、继承制度

2、继承关系

五、清代回疆婚姻家庭继承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冲突与调适

(一)清代回疆婚姻、继承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

1、法文化核心思想的冲突

2、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冲突。

(二)清代回疆婚姻、继承习惯法与国家法的调适

1、法制统一原则

2、因地制宜原则。

(三)伊斯兰法文化与儒家法文化的互补

参考文献

展开▼

摘要

乾隆时期清朝对汉族统治已经稳固,旗民杂处的格局也已形成,帝国疆域也已基本固定,众多少数民族已纳入清朝统治下,回疆地区在回疆习惯法的影响下,整个社会、经济、政治、文化都受到教义的渗透,从而婚姻家庭制度也成为回疆习惯法义的缩影,形成了一套特殊的规则习惯体系。
  如果将整个社会比作一个大的水池,婚姻家庭则是水池中水波的每一个中心点,在回疆社会中,整个回疆人民的婚姻家庭生活都以回疆习惯法为指导。婚姻家庭法的地位更是略次于严格的宗教义务,可以说整个回疆民事法律的核心部分就是婚姻家庭法。
  本文试图利用起来一些零散的文献材料,对这一问题进行系统的阐述。首先,文章第一部分通过探讨回疆地区的定义以及回疆习惯法本土化进程以及早期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共存局面,进而揭露回疆习惯法在中国的渊源流变。文章第二部分,文章通过广义分析习惯法作为任意性法律规范应有及实在的特征进而具体化概括出回疆习惯法的自发性、内控性、持久性、稳定性、地域性五个特征,结合对清朝回疆地区的民族特点的描述,以及清初婚姻家庭法的大背景阐述,从而引出乾隆时期的民族立法,进而缩小到婚姻家庭领域。文章第三部分具体到回疆婚姻家庭习惯法的内容与特征,从回疆地区的婚姻缔结主体、程序、形式阐释,引入国家法相关规定,通过习惯法与国家法的辩证分析、对比,进而揭露习惯法的规律,甚至更深层次理解清代国家法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文章第三部分第三第四节,系统全面的阐释了回疆习惯法中“待婚期”等离婚习惯法,对比国家法弊端,揭示少数民族习惯法中可取之处。文章第三部分(下)在继承法层面分析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融合与冲突,呼应且支持甚至提炼了第三部分(上)的论点。
  文章的行文逻辑与方法大致可以概括为,第一,揭示问题带的特殊性到一般性,从抽象到具体再到抽象的演绎推理方法。第二,文章通过其第四部分对两种法文化的概括梳理,画龙点睛的将问题上升到法律的文化背景层面,分析问题背后的法文化诱因,进而铺设论题的法文化背景,最后以法文化的特性解释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冲突与融合的规律。第三,文章整体以回疆习惯法的角度对清代回疆社会作一研究,以期从婚姻法角度探析清代回疆地区的民事法律,从政治、历史、制度、文化、多面的角度对颇有争议的概念做出界定,对冲突的法文化之间的差异和冲突进行分析和对比,探讨了两种法文化的整合与对接,进而揭示了不同法文化的包容性和互补性。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