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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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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历史演变

(一)土地改革时期(1949-1953年)

(二)初级农业合作化时期(1953-1956年)

(三)高级农业合作化时期(1956-1958年)

(四)人民公社化时期(1958-1982年)

(五)土地承包经营时期(1982年至今)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现实困境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明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残缺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改革思路及评析

(一)以土地使用权为中心

(二)集体土地国有化

(三)集体土地混合所有

(四)集体土地私有化

四、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完善路径

(一)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

(二)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

(三)落实农民集体的私法主体地位

(四)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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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集体土地所有权作为我国特有的所有权类型,它的产生发展伴随着特殊的国情背景和国家战略层面的考虑,具有浓厚的政治意义。集体土地所有权最初的制度构建更多遵循的是政治逻辑而非法律逻辑,从它诞生那一刻就意味着它并不是完全民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形态,相较于传统民法上的财产所有权而言,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固有的制度缺陷。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逐渐健全以及法治理念的日益深入人心,加之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快速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无论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在具体的制度运行实践当中,遭遇到了诸多困境,严重影响到了我国在新的历史阶段下城市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多年来,学者们苦寻解决问题的良方,各种理论阐述和制度构建层出不穷,无奈观点纷呈,分歧很大。本文在全面考察我国集体土地权属制度的历史演变以及发展现状的基础上,聚焦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困境,在对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客观评析的基础上,立足于当下中国的国情以及发展战略提出改革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思路和措施。
  本文共由四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历史演变。集体土地所有权作为我国的本土产物,它的产生与发展大致经历过五个历史时期。本部分以时间为引线,以背景事件、权利类型、历史影响等为展示内容对这五个历史阶段分别展开分析,总结出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在土地改革确立的农民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由政策引导的农业生产合作化运动和政策强推的人民公社化运动而逐步形成的,它的产生从一开始就被赋予了浓厚的政治意义。
  第二部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现实困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制度困境主要涉及权利的主体、性质和内容三个方面。在权利主体方面,虽然农民集体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得到了法律层面的确认,但因为它没有自己的组织形式和运行程序,缺乏独立的意思形成和表达机制,因而呈现出主体虚位的状态;在权利性质方面,虽然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法定的所有权类型之一,但它既不是自然人或者法人形态下的单独所有权,也不是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形态下的共有权,它的权利性质在我国既有的民法理论框架内始终无法界定;在权利内容方面,相较于个人所有权、国家所有权乃至法人财产权的权能饱满而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内容受到了国家的严格限制,权能残缺变成了常态,以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被认为是变相了的国家所有权。
  第三部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改革思路评析。面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的诸多困境,学者们苦寻良方,各尽其力,提出了以土地使用权为中心,完善用益物权、集体土地国有化、集体土地混合所有、集体土私有化等多样化的改革主张。本部分在分别对上述不同主张进行评析的基础上,认为无论是以土地使用权为中心的改革思路,还是集体土地国有化、混合所有以及私有化等改革方案,都由于自身存在无法克服的弊端,要么缺乏可接受性,要么缺乏可行性,要解决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困境需要另辟路径。
  第四部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完善路径。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以及制度环境,本文认为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对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完善,使其成为真正具有法律意义和法律逻辑的所有权,是更为合理而现实的选择。遵循上述思路,本部分阐述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完善路径。首先,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明确它的性质为农民集体享有的单独所有权。其次,构建农民集体主体意志的产生机制和实现机制,落实农民集体的私法主体地位。最后,以权能限制的适度性和有效性为评判标准,充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内容,发挥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应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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