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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一)司法现状概况
(二)司法现状分析
1.在法院判令借款合同无效后应当给付利息的情况下,判决的不一致体现在称谓、利率标准和计息期间这三个方面
2.在未判令借款合同无效后利息给付的案例中,法院并没有对此进行说明
3.收缴借款合同当事人约定利息的做法已被法院废弃
(三)小结
二、作为不当得利的借款合同无效后利息给付
(一)法定孳息返还的否定
1.利息的本质
2.法定孳息的虚伪性
3.借款合同无效后利息给付与利息、法定孳息的关系
(二)资金占用获益的返还
1.借款方因占用资金而获益
2.出借方受有损失
3.获益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4.获益无法律上的原因
(三)不当得利之债的例外——不法原因给付
1.借款合同无效中不法原因给付的适用
2.收缴——不法原因给付困境的出路?
三、作为损害赔偿的借款合同无效后利息给付
(一)借款合同无效后损害赔偿的分析基础
1.合同无效后损害赔偿的性质
2.侵权损害赔偿的分析路径
(二)资金被占用导致的损害赔偿
1.出借方可得利益的损失
2.出借方资金可用性的损失
(三)损害赔偿的分担——过错相抵
1.借款合同无效后损害赔偿中的过错相抵
2.过错相抵的评判标准
3.过错相抵的适用方法
四、借款合同无效后利息给付的计算标准
(一)利率与期限的确定
1.不同定性时利率的选择
2.利息计算终期的确定
(二)借款合同无效后利息给付计算标准的多元化
五、结论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