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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无效后利息给付之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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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一)司法现状概况

(二)司法现状分析

1.在法院判令借款合同无效后应当给付利息的情况下,判决的不一致体现在称谓、利率标准和计息期间这三个方面

2.在未判令借款合同无效后利息给付的案例中,法院并没有对此进行说明

3.收缴借款合同当事人约定利息的做法已被法院废弃

(三)小结

二、作为不当得利的借款合同无效后利息给付

(一)法定孳息返还的否定

1.利息的本质

2.法定孳息的虚伪性

3.借款合同无效后利息给付与利息、法定孳息的关系

(二)资金占用获益的返还

1.借款方因占用资金而获益

2.出借方受有损失

3.获益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4.获益无法律上的原因

(三)不当得利之债的例外——不法原因给付

1.借款合同无效中不法原因给付的适用

2.收缴——不法原因给付困境的出路?

三、作为损害赔偿的借款合同无效后利息给付

(一)借款合同无效后损害赔偿的分析基础

1.合同无效后损害赔偿的性质

2.侵权损害赔偿的分析路径

(二)资金被占用导致的损害赔偿

1.出借方可得利益的损失

2.出借方资金可用性的损失

(三)损害赔偿的分担——过错相抵

1.借款合同无效后损害赔偿中的过错相抵

2.过错相抵的评判标准

3.过错相抵的适用方法

四、借款合同无效后利息给付的计算标准

(一)利率与期限的确定

1.不同定性时利率的选择

2.利息计算终期的确定

(二)借款合同无效后利息给付计算标准的多元化

五、结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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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借款合同无效后的利息给付在司法实践中频繁出现,但法院对这种利息给付的定性态度不明,计算标准也不统一。目前就此问题专门进行讨论的理论文献比较少见,一些涉及到借款合同无效后利息给付的文章也没有深入剖析其本质,做出的论断差别很大并且依据不足。有鉴于此,本文从司法实践中反映出的问题为切入点,对借款合同无效后利息给付展开检讨,试图探明这种利息给付的实质,并得出正确的计算标准。
  本文主要由五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对借款合同无效利息给付在司法实践中的状况作出总结和分析。本文认为,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对借款合同无效利息给付定性不明、计算标准不一的问题。同时,法院对借款合同无效后利息给付的定性具有不当得利和损害赔偿的两种倾向,这也是本文进一步展开检讨的起点和依据。
  第二部分主要从不当得利的角度阐释了借款合同无效后借款方因占用资金获得的哪些不当得利能够以利息的形式进行计算。本文认为,将借款合同无效后利息给付作为法定孳息的不当得利返还的观点是有缺陷的,因为法定孳息不像自然孳息一样是自然生成的,产生多少就是多少,法定孳息只能产生于交易之中,即使认为这种利息给付是法定孳息的不当得利返还,也无法得出任何有效的计算标准;进而本文讨论了借款方因占用资金获得的资金可用性利益、省去寻找替代性资金的消极利益、利用资金进行用益而获取的收益均能够以利息的形式进行计算;最后,本部分还探讨了不法原因给付在借款合同无效时对不当得利返还的影响,以及没收利息的做法已经被法院废弃并且将没收作为解决不法原因给付困境的观点无法得到支持。
  第三部分主要从损害赔偿的角度阐释了借款合同无效后出借方因不能占用资金而造成的哪些损失能够以利息的形式进行计算。本文认为,借款合同无效后的损害赔偿能否得到赔偿以及赔偿范围如何计算可以适用侵权损害赔偿的研究成果;进而本文讨论了出借方因失去资金的占用而造成的资金可用性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均能够以利息的形式进行计算;最后,本部分还探讨了过错相抵在借款合同无效时对损害赔偿的影响。
  第四部分根据对借款合同无效后利息给付的不同定性提出了不同的计算标准,主要包括利率标准和期限标准。据此,本文认为借款合同无效后利息给付的计算标准是多元的,当事人应当根据这种利息给付背后的不同性质选择不同的计算标准。
  第五部分对文章内容进行总结,得出以下主要结论:借款合同无效后的利息给付是对借款合同无效后当事人不当得利和损害赔偿的救济方式,但不是对法定孳息的不当得利返还。因此,这种利息给付的计算标准是多元的,要根据当事人具体主张的某种不当得利或某种损害赔偿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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