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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以华为公司诉交互数字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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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案情简介

(一)案由

(二)案情

二、案件争议点

(一)相关市场的界定

(二)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的认定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垄断的认定

三、标准、技术标准与标准必要专利

四、标准必要专利相关市场的界定

(一)相关市场界定概述

(二)相关市场界定的一般方法

(三)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26

(四)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

五、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和构成垄断的认定

(一)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的认定

(二)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垄断的认定

六、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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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信息与通信技术产业(以下简称ICT产业)领域掀起了一股反垄断热潮,微软、谷歌和高通等产业巨头纷纷卷入其中,由此引发了世界范围内相关产业界和法律界对涉及标准的知识产权和反垄断问题的强烈关注。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抵制和排斥竞争的情形。本文选取了被称为我国“标准必要专利第一案”的华为公司诉美国交互数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作为研究对象,主要探讨了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垄断案件相关市场的界定、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垄断的认定三个方面的问题。
  本文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案情简介。介绍了本案原被告双方华为公司和交互数字的基本情况、双方进行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交易并由此交恶最终对簿公堂的过程、一二审法院审判的情况。本案原告起诉被告在必要专利许可交易过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侵犯其正当利益,要求依法责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相应损失2000万元。案件经两级法院审理之后,二审广东高院维持了原判决,华为公司胜诉。
  第二部分概括了本案的三大争议焦点,即相关市场的界定、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的认定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垄断的认定。界定相关市场、认定支配地位和认定垄断成立是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案件很难避开的三个问题,往往成为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
  第三部分对本案所涉及的“标准”、“技术标准”和“标准必要专利”三个术语进行了解读,并剖析了三者之间的关系,提出当专利被纳入技术标准之后,即形成标准必要专利。专利与技术标准的结合有其必然性,这种结合带来了积极效应,但其弊端也很明显,即标准必要专利权的滥用。
  第四部分针对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探讨,提出在界定相关市场的时候要从商品市场和地域市场两个方面着手,分别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和供给替代分析,并重点考虑标准必要专利的商品属性和特征。标准必要专利的特性是本案的每一个环节都要考虑的问题,正因为此,本案相较于传统的反垄断案件体现出典型性。
  第五部分针对本案的另外两个争议焦点进行具体分析。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要重点考察市场占有率、其它竞争情况和相关经营者涉足该市场的难度大小三个因素。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垄断的认定,主要适用“合理原则”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进行合理性分析。
  第六部分是结论。从整体上对全文的核心观点进行概括和总结,并针对本案涉及的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权实施垄断的行为提出了若干应对建议,希望能够有效地规制此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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