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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解除和法定赔偿义务免除之间的关系——以常某甲诉新华人寿平顶山支公司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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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案情简介及争论的焦点问题

(一)案情简介

(二)争议焦点

二、焦点问题的分析

(一)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何认定

1.告知义务的相关理论

2.如何认定投保方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3.本案中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认定

(二)保前体检能否免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1.保前体检的起源

2.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是否规定有保前体检

3.保前体检不能免除投保方的如实告知义务

(三)投保方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免除保险公司的法定赔偿义务是否必须以解除合同为先决条件

1.保险合同解除和法定赔偿义务免除之间关系的法理分析

2.保险法本来就对保险人行使解除权设置了诸多限制,该解释进一步加大了保险人解除合同、拒绝赔偿的难度

3.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除解除合同以外,保险人可否采取其他途径主张权利

4.围绕这一问题对本案的看法

三、研究结论

(一)对本案焦点问题的分析结论

(二)现有法律体制下,保险人面临的风险

1.法律过分保护保险消费者,保险人法律救济途径缺乏

2.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和风险防控存在弊端,各项保险技术不够完善,为恶意投保人钻法律空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3.投保人欺诈、恶意骗保

4.整个社会没有建立健全的信息交流平台

(三)怎样应对投保方的不诚信行为,降低保险人的赔付风险

1.应尽快完善我国的保险立法,进一步规范保险纠纷司法审判

2.保险公司应着重风险防控和内部管理,提升保险技术水平,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3.投保人要规范自己的行为,杜绝将投保视为一种赌博

结束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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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选用一则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例,以该案例折射出来的争议点为主线,从投保方欺诈的视角分析了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认定、保前体检与告知义务免除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论证保险人解除权的行使与法定赔偿义务免除之间的关系。通过对争议点的分析和论证,结合案件,得出最终结论并就如何防范和抵御投保人失信问题提出建议。
  除结束语外,本文共包括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基本案情概述和争议焦点归纳。本文选用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判决的已生效案件:常某甲与新华人寿平顶山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通过对案情基本介绍,笔者总结出本案的三个争议焦点:第一,常某乙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何认定;第二,常某乙接受了保险公司安排的保前体检,保前体检可否使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免除;第三,投保方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免除保险公司的法定赔偿义务是否必须以解除合同为先决条件。
  第二部分是文章的主干,就本案的三个争议焦点,这一部分逐一进行法理和法律分析。首先,违反告知义务的认定问题。卫东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并没有认定投保人常某乙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针对这一事实漏洞,笔者在本文中结合告知义务的相关理论和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构成进行分析并将分析结论应用于本案,最终认定投保人常某乙是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其次,保前体检是否可以使投保人从如实告知义务中解脱出来。这一焦点可以看作是第一个问题的延伸。作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原告常某甲认为,投保人常某乙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前,接受了保险公司指定医院的保前体检,应免除如实告知义务。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相关规定,卫东区法院对原告的这一陈述也没有作出明确认定。本文从保前体检的起源、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相关规定和保前体检的必要性等方面对这一问题展开了论证,最终得出保前体检不能免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这一结论。最后,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明显欺诈,保险人行使法定解除权不能,保险人是否必然要承受败诉这一不利事实,赔偿义务免除是否要以解除合同为先决条件。这是本文的重难点,前面两个焦点问题可以看作是对该问题的铺垫。当投保人具有明显骗保性质的,保险人能否突破现行保险法律和司法解释的限制和阻碍阻挡投保人不当权利的行使?经过法理分析,笔者认为现行法律不区分情况过分限制保险公司解除权的行使违反法律应有精神,但突破法律规定是不太可能的事情,可以另辟蹊径,采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或者借鉴域外有关制度。本文对相关途径进行了理论分析并论证其可行性。
  第三部分是研究结论。这一部分总结了第二部分争议焦点的分析结论后扩展思维,对保险人在现有法律体制下面临的风险进行了分析,指出我国存在的一些问题:保险法律过于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保险人正当权利的救济途径缺乏;保险公司内部管理、风险防控和保险技术不到位给恶意投保人以可乘之机;社会的诚信体系不健全和投保人社会责任意识不强使得保险并没有最大程度发挥其应有作用。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在最后结合本文案例给出了一些建议,希望现有状况和问题能有所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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