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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损失理赔纠纷法律问题研究——以“周通诉永顺快递邮寄服务合同纠纷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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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案例介绍

(一)周通诉永顺快递邮寄服务合同纠纷案简介

(二)案情争议焦点

二、快递损失赔偿纠纷的法律适用

(一)快递损失理论概述

1.快递的概念及特点

2.快递损失赔偿因素构成

(二)快递的行业属性

1.我国快递行业的产生及发展

3.快递行业属性的界定

(三)未保价快件损失赔偿的法律依据

1.《邮政法》与《合同法》之竞合

2.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法律竞合

3.小结

三、未保价快件损失限额赔偿条款的法律效力

(一)未保价快件损失赔偿纠纷的不同裁判标准

(二)未保价快件损失限额赔偿条款效力的判定标准

四、 快递损失赔偿纠纷解决的法律建议

(一)完善快递保价和保险制度

1.完善快递保价制度

2.完善快递保险制度

(二)未保价快件损失赔偿金额参考可预见规则

1.可预见规则的理论依据

2.可预见性规则在国内外的法律体现

3.快递损失赔偿使用可预见规则应注意的问题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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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快递业在我国产生并发展了起来。快递服务加快了商品的流通速度,节约了交易成本,便利了人们生活。但同时,快递纠纷也在不断地增加。快递损失、延误导致消费者与快递企业之间冲突不断。特别是未保价快件丢失、损毁而引发的赔偿纠纷,是快递纠纷中最令人关注的问题之一。而关于此类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从快递行业在中国诞生之日起,就存在着争议,虽然2009年新《邮政法》对快递损失赔偿的法律依据给出了界定,但是由于争议的长期存在,此类纠纷出现后,快递企业仍旧会以其保价条款符合《邮政法》的规定进行抗辩,因此,理清此问题对消费者和快递企业至关重要。除此之外,关于未保价快件损失限额赔偿条款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理解,不同的法官,面对相似的案情,基于对未保价快件损失限额赔偿条款效力的不同理解,会作出不同的判决结果。故明确快件损失限额赔条款的效力对解决快递损失理赔纠纷是非常关键的。
  上文提到的未保价快件损失赔偿纠纷的法律适用,学界一直围绕着《邮政法》相关法律规定与《合同法》等民法相关规定进行争论。作者认为,快递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快递服务合同关系属于民事领域的法律关系,应该由《合同法》等民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调整,所以快递损失赔偿标准也应该依据《合同法》等民法相关规定来确定。明确了该问题之后,仍需确认未保价快件损失限额赔偿条款的效力,快递公司制定的快件损失限额赔偿条款为格式条款,应遵循《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的规定,否则应认定为无效。此外,笔者建议寄件人邮寄贵重物品时务必保价或者进行保险,尽量避免快递损失理赔纠纷的发生;当发生此类纠纷诉诸法院的,建议法官根据案情借鉴可预期损失规则,合理分配双方的责任,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本文通过对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引出文章讨论的话题。具体而言,全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周通诉永顺快递邮寄服务合同纠纷案”一案,分析本案的案情争议焦点,即未保价快件损失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和未保价快件损失限额赔偿这一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第二部分,主要论述快递损失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本部分先介绍了快递损失理论,其次分析了快递的行业属性,最后论述了快递损失赔偿的法律适用。第三部分,主要讨论未保价快件损失限额赔偿条款的效力。司法实践中对未保价快件损失赔偿标准存在四种不同情形,通过对四种不同的的案例情形进行分析对比,提出自己的观点。第四部分,针对快递损失纠纷提出法律建议。一方面从减少快递损失纠纷的角度,建议消费者对贵重物品进行保价,同时建议快递行业引入第三方保险机制,使得保价和保险同时为快递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另一方面建议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引入可预期损失规则,公平分配双方的风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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