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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形式合理性法律的两个面向——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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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学术与行动的区分

(一)价值中立的学术

(二)价值指引的社会行动

二、学术视角下的形式合理性法律——法的形式合理性

(一)形式合理性法律的生成原因

(二)形式合理性法律的基本概念及其特征

(三)形式合理性法律的价值诉求

三、行动视角下的形式合理性法律——法的实质合理性

(一)社会行动与法律

(二)社会行动中的价值共识

结 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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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总体上看,除了引言和结论外,本文还包括三个部分,行文结构采取了总分模式。受韦伯名著《学术与政治》的启发,本文的第一章提出了学术与行动的区分。在笔者看来,学术与政治区分的关键之处就在于两者对价值的态度,学术要保持绝对的“价值中立”,从而保证获得客观的知识,而政治必然包含着价值判断。本文的第一部分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将韦伯“价值中立”的方法论置入科学学术语境中进行重新理解,从反面否定认为韦伯的法律理论无视价值的论断。二是引出韦伯的社会行动理论,为第三部分阐述韦伯的法律与社会行动的关系问题做铺垫,最终目的则是从正面证成韦伯“形式合理性法律”包含价值考量。
  本文的第二、三部分便分别从学术和行动两大视角探讨韦伯“形式合理性法律”的两大面向: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法律形式合理性的面向的根本特征是法律与价值的分离。在价值多元化的现代性背景下,“目的理性行动”成为主导的行为模式,因而保持“价值中立”的“形式合理性法律”却有着深切的价值关怀。正是由于“形式合理性法律”的价值中立性才能使其构成自我指涉的规则体系,不仅成为整构社会的新手段,也成为维护公众自由的新武器。
  若不结合韦伯的方法论,单纯的研究“形式合理性法律”,我们只能看到其拒斥价值的一面,然而,“形式合理性法律”仅是一种“理想类型”。“理想类型”是研究者依据自身的“价值关联”通过片面的强调事实中的某些成分归纳出的纯粹概念,并不具有客观实在性。由此,现实中的“形式合理性法律”的“价值中立”是有限的,其拒斥不具有确定性的个体化价值,却不排斥共识性价值。本文的第三部分就结合韦伯的社会行动理论,试探性的阐释韦伯“形式合理性法律”之实质合理性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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