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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适用问题研究——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检察院适用缓刑案件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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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现行司法体制下缓刑适用的立法及司法实践

(一) 我国的缓刑立法与适用现状

(二)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缓刑适用的司法实践

(三)缓刑适用引发的问题

二、缓刑适用本质之缓刑适用与刑罚目的的统一

(一)刑罚目的

(二)缓刑制度设计价值

(三)缓刑适用与刑罚目的之联系

三、缓刑适用操作之缓刑适用条件的细化

(一)缓刑适用的法定条件

(二)缓刑适用的现实考虑条件

(三)缓刑适用的排除性条件

四、缓刑适用程序之检察机关在缓刑适用中的作用及应对

(一)缓刑适用建议权和监督权的现状

(二)缓刑适用的建议权

(三)缓刑适用的监督权

结束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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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缓刑制度被誉为“当代刑罚制度的宠儿”,自诞生以来就展现出勃勃生机,在世界各国的刑罚制度中都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缓刑制度也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较为广泛的运用,并在改造轻刑犯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然而实际运用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完善的地方。本文从实践出发,选取当今司法实践中容易出现分歧的缓刑适用问题,从理论上进行分析,对实践提出建议。
  文章第一部分,对缓刑适用的整体现状进行了总结,通过对我国缓刑适用中存在的司法实践问题进行剖析,提出我国缓刑制度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立法上,缓刑适用的规定过于笼统,二是适用上,缓刑的执行流于形式。并着重结合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适用缓刑案件的特点,归纳出缓刑适用案件包括三大种类,第一类是在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中按照惯例会适用缓刑的案件,第二类是近年来开放适用缓刑的案件,第三类是缓刑适用引起争议的案件。同时以笔者在日常办案过程中接触的两个适用缓刑案件为模型,提出本文着重解决的问题,包括实体性的问题,即缓刑适用与刑罚目的的匹配和对缓刑条件的把握,以及程序性的问题,即检察机关在缓刑适用中的监督权和建议权。
  第二部分,文章从缓刑适用的本质上,就缓刑适用与刑罚目的之间的匹配进行分析,从论证刑罚目的具有惩罚性和教育性两个缺一不可的基本方面入手,总结出缓刑制度设计更倾向于对刑罚的教育性目的实现,同时,结合前文的典型案例具体分析缓刑适用如何与刑罚目的进行匹配。
  司法机关在缓刑适用上的争议,本质上属于缓刑适用和刑罚目的匹配度衡量标准的不统一,而直观上表现在检察机关和法院在缓刑适用条件的不同把握上,因此,第三部分,从缓刑适用的操作层面出发,笔者结合实践对缓刑适用条件进行了细化,从犯罪动机、犯罪情节、犯罪后表现、犯罪人自身情况等方面提出了实践中的倾向性考量标准。
  最后,第四部分,基于程序上我们需要对缓刑适用的启动和补救措施进行研究,笔者结合检察机关工作实际,着重分析了检察机关在缓刑适用中的建议权和监督权,从检察机关缓刑建议权和监督权的现状入手,提出缓刑适用建议权的权力来源和实践操作,提出缓刑适用监督权的两个监督过程,即对缓刑判决的监督和对缓刑执行过程的监督,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方法。层层推进,以期对我国现阶段缓刑适用的司法实践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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