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我国司法精神疾病鉴定在刑事领域应用的发展沿革
二、国外司法精神病鉴定在刑事领域内的应用状况
(一) 鉴定人资格的确定
(二) 鉴定人及鉴定意见的法律地位
(三) 精神病的司法鉴定启动程序
(四) 在刑事领域内司法精神鉴定鉴定涉及的内容
(五) 对违法精神病人的处理
三、我国在刑事领域关于司法精神疾病鉴定的相关规定及不足
(一) 精神病的司法鉴定启动程序
⒈这种制度设计剥夺了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
⒉仅由公权力启动的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是不可靠的
⒊由现行诉讼模式决定的公权力间监督不平衡
⒋职能机关对鉴定的随意启动以及当事人对鉴定监督的缺位容易引发公众的信任危机和司法腐败
(二) 鉴定人及鉴定意见的法律地位
⒈鉴定意见的本质属性为证据的一种
⒉司法实践中对于司法精神病鉴定人员“越俎代庖”已经习以为常
⒊鉴定人出庭难已是不争的事实
(三) 在刑事领域内司法精神病鉴定涉及的内容
⒈对受审能力《刑事诉讼法》未作专门规定
⒉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过于原则化,过于笼统,往往为人误解
⒊对服刑能力鉴定的规定过少
(四) 对违法精神病患者的处理
⒈对于审理过程中丧失受审能力的精神病人未规定处理办法
⒉对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况规定过于笼统
⒊对于罪犯缺乏服刑能力的情况没有规定怎样处理
⒋经费投入不足
四、在刑事领域内司法精神疾病鉴定制度的完善
(一) 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启动
⒈赋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申请初次鉴定的权利
⒉赋予当事人更多自我救济权利,限制公权力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的随意性
⒊加强公、检、法之间的相互监督
(二) 鉴定人及鉴定意见的法律地位
⒈加强综合性人才的培养与培训
⒉完善鉴定人出庭的法律法规
(三) 在刑事领域内司法精神病鉴定涉及的内容
⒈完善受审能力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⒉完善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法律法规,规范刑事责任能力鉴定行为
⒊建立与服刑能力相关法规与制度
(四) 对违法精神病患者的处理
⒈对违法精神病患者的处理应分情况区别对待
⒉建立对危险性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具有必要性
⒊立法上允许监狱关押部分精神病患者
⒋对不具服刑能力但继续关押在监狱的罪犯应区别看押
⒌完善违法精神病人的强制治疗与释放程序
⒍加大政府投入,建立家庭,社区,监狱三级监护医疗体系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