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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毒品案证明问题研究——以马提亚走私毒品案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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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案由

二、案情

三、案件焦点

(一)本案是否达到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

(二)本案被告人走私犯罪主观故意的认定

(三)本案举证责任的分配1

四、争议与分歧意见

(一)本案是否达到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

(二)关于本案被告人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

(三)关于本案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五、研究结论

(一)本案已排除合理怀疑但尚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故意能够通过推论而非推定得出

(三)控方应当承担本案的举证责任但并非全部

六、结语--探讨本案对打击走私毒品犯罪的现实意义及量刑建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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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走私毒品犯罪是指以牟取暴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和海关管理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境,并在境内贩运、贩卖的行为。走私毒品犯罪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准确把握走私毒品犯罪的证明标准、完善证据链条以及明晰举证责任就显得尤为重要。而恰恰是在这些方面,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一些不同的解读,在实践操作的层面,表现为相同、相似的案件在不同地区出现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执法尺度不一,难免使人对法律的权威以及法官裁判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而在走私毒品案件的证明问题上,虽然有一些学者的声音,但立法上的规定并不完善。
  笔者试图以经办过的一个案件入手,结合现行法律的规定、理论界的研究观点以及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审判人员、被告人和辩护人等多方意见,对该类犯罪的证明问题提出自己的设想,以期对理论构建和办案实务有所帮助。
  按照案例分析报告的体例要求,本文正文共分六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为案由,介绍本文做重点剖析报告的案例名称。
  第二部分为基本案情和判决情况,着重介绍了犯罪嫌疑人马提亚走私毒品犯罪的事实以及控方和辩方的意见,同时简要介绍了法院判决阐述的理由,以及案件一审和二审的判决情况。第三部分在对案情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出了本案的三个焦点问题:一是本案是否达到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问题;二是本案被告人走私犯罪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三是本案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本文的第四部分是争议与分歧意见,是在第三部分案件焦点问题的基础上,各种观点的进一步展开、细化和论证。该部分共分三个问题来阐述,一是关于本案是否达到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的问题,首先将本案置于我国刑事法律规定的框架下,来研判是否达到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这其中对证明标准的概念以及“客观真实说”和“法律真实说”的观点进行了介绍。之后从英美法系“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角度,通过控方和辩方的观点来阐释本案是否已经“排除合理怀疑”。二是关于本案被告人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介绍了控辩双方严重对立的观点,同时又阐述了第三方的意见。即辩方认为被告人没有毒品走私犯罪的主观故意;而控方认为可以推定被告人有主观故意;第三方观点则认为,被告人有主观故意,但不是推定而是推论。三是关于本案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辩方认为应当由侦查机关负完全举证责任,包括对被告人无主观犯意的辩解;而控方认为在举证犯罪基本事实的基础上,本案被告人犯罪故意属法律上的推定,因而无需举证;而第三方观点认为可以综合考虑公平和效率,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举证责任的领域,由法官确定最终举证责任的归属。
  第五部分是研究结论,通过对办案实务、法律规定以及学界理论的分析研究,笔者提出了对案件的研判观点。一是本案已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但尚未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从某种程度讲,我国现行的刑事证明标准要高于英美法系的证明标准;二是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主观故意可以通过逻辑上的分析和推断得出,但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推定;三是笔者认为控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并非全部举证责任,尤其对于可以通过推断得出结论的问题上,不宜过分加重控方的举证责任。
  第六部分是本文的结语,笔者通过对当前走私毒品的形势分析,总结出探讨本案对于打击走私毒品犯罪的现实意义。同时从本案的量刑环节入手,提出了对判处死刑的该类案件应适用更为严格的证明标准的意见,以期在充分保障被告人的人权的同时,能够与国际上法律发展的潮流和方向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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