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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法性在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独立地位——“违法性”与“过错”关系辨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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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违法性”与“过错”的发展历史与“违法性”概念产生的原因

(一)“违法性”与“过错”的发展历史

(二)“违法性”概念产生的原因

二、关于违法性与过错关系的立法与学说

(一)外国关于违法性与过错关系的立法与学说

(二)我国关于违法性与过错关系的学说

三、违法性与过错本体论

(一)违法性

(二)过错

四、三要件说的依据

(一)过错的客观化

(二)概念上的混同

(三)判断标准的依赖性

(四)违法性要件的独立不利于司法实践

(五)三要件符合各国侵权责任法的发展趋势

五、四要件说的理由

(一)违法性与过错分属两个完全不同哲学范畴

(二)违法性与过错含义不同

(三)违法性与过错的功能不同

(四)违法性的独立有助于构成要件的科学性

结 语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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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关于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的争论由来已久,经过长期的演化,当前已经形成了“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的对立。两种学说的核心分歧在于违法性应否作为一般侵权责任的独立构成要件,而分歧的关键则在于违法性与过错的关系问题,“三要件说”主张过错吸收违法性,而“四要件说”则强调违法性侵权责任构成中的独立地位。
  疏浚违法性与过错的历史,我们发现,三要件说源于法国法,而四要件说则是受到了德国的影响。早在罗马时期及更早期的法律中,过错原则就已经确立,并且此时的过错包含了违法性的内容。到了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德国,由于哲学基础、传统文化的不同,并受到了刑法中罪刑法定主义的影响,产生了“违法性”的概念,并作为侵权责任的一个独立要件而存在。“违法性”与“过错”产生与发展经历了从一元到二元清晰的历史脉络。违法性与过错的这种历史渊源,使得正确区分二者成为了理论界及司法实践过程中十分困难的问题。
  由于法国法和德国法对违法性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受这两个国家影响的世界其它国家在违法性的问题上纷纷效仿,并由此产了许多不同的学说,且在各种学说的影响下,产生了多种立法例。
  明确违法性与过错的内涵与判断标准,是正确区分两者的前提和基础。对于违法性的内涵,无论是形式违法说还是实质违法说,归结到一点,违法性就对法益权的违反。通说认为判断违法性,不能仅以结果为准,应当着重深入分析行为本身有无违反社会生活的一般注意义务。对于过错的内涵,产生了主观过错说、客观过错说、综合过错说三种理论,其实三种理论只是在认定过错的标准上有所不同,并非是对过错本质作出评判,都没有改变过错作为主观要件的本质。对过错的判断应当坚持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相结合的原则。故意以主观判断标准为主。过失则以是否尽到理性人注意为判断依据。
  三要件说,从过错的客观化、违法性与过错在概念和判断标准上的界线模糊等角度,否认违法性在侵权责任构成上的独立地位。四要件说认为,违法性与过错是两上不同的哲学范畴,在含义和功能上差别明显,作为一般侵权责任的独立构成要件是科学和合理的。
  总之,违法性与过错在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中的地位是一样的,分别从客观和主观方面保证了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科学性,应当肯定违法性在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独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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