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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犯罪女性被害人保护初探——以恢复性司法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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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性犯罪女性被害人概说

(一)性犯罪概念界定

(二)性犯罪女性被害人的概述

二、恢复性司法之于性犯罪女性被害人保护

(一)恢复性司法概说

(二)恢复性司法的相关优势

(三)恢复性司法的不足之处

三、性犯罪女性被害人保护之法律制度建构

(一)直接适用恢复性司法的制度建构

(二)借鉴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制度建构

结 语

参考文献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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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在西方刑事司法领域出现了一场恢复性司法运动。与传统的刑事司法理念不同,恢复性司法将犯罪看作是一种人对人的侵犯,被害人、社区和犯罪人都在犯罪过程中受到伤害,并且作为利害关系人,他们一起参与恢复性司法程序,共同决定对犯罪问题的处理。而且恢复性司法主要目的就在于赔偿被害人、矫正犯罪人和恢复社区。因此,基于恢复性司法的重要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吸收其重视被害人需要的理念,具体探讨如何减少性犯罪女性被害人的损失,尽可能的弥补其创伤,使其重新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的可行性方案。本研究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解释与界定性犯罪女性被害人的概念。概念的辨析是一篇文章的开山之石,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吸收和借鉴已有各种观点并结合本文的研究目的,笔者对性犯罪的内涵和外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性犯罪即是与性行为有关的、以营利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与性行为有关的,主要损害被害人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在我国的刑法分则中表现为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二是各种形式性交易的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涉淫犯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传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三是以营利或传播为目进行的犯罪。主要表现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四是为了满足性欲或者基于变态性心理实施的直接展示性器官等违背社会公德的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聚众淫乱罪。鉴于本文探讨的是性犯罪中女性受害人的保护,在此意义上,全文所指称的性犯罪主要指损害女性被害人身心健康的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以及涉淫犯罪中的强迫卖淫罪与引诱幼女卖淫罪。在界定了概念后笔者接着分析了性犯罪女性被害人的类型和特征,为下文的论述奠定基础。
  第二部分:全面阐释恢复性司法的内涵,包括恢复性司法的兴起,基本理念两个方面的介绍,并在此基础上深化其对性犯罪女性被害人的意义:恢复性司法之于性犯罪女性被害人的保护具有独特的优势和重要的价值:首先从被害人角度分析其优势在于:满足了被害人被倾听的需求;满足被害人被理解和接受的需求;满足性犯罪被害人被帮助的需求;增强了性犯罪被害人对司法的满意度和认同感;缓减了性犯罪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紧张关系;解答了被害人的疑惑。其次对于犯罪人其优势也是显而易见的:有利于改变犯罪人的认知;有利于矫正犯罪,再犯罪率明显降低;有利于培养犯罪人的自尊;有利于犯罪人重新整合进社区;有利于赔偿协议的达成和履行。任何制度的引用都需要考虑“双刃剑”作用:不止是具有优势的一面,恢复性司法对于性犯罪女性被害人的保护而言同样具有劣势的一面,具体对被害人表现在:被害人再次面对罪犯的心理压力与痛苦;探索阶段制度的不完善可能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性遭遇”曝光使被害人的遭受的非议与压力;适用恢复性司法程序的过程中,较长时间的持续会加重性犯罪女性被害人的痛苦;一旦被害人享有的放弃控告等权利实现,受到犯罪人及其社会关系网络威胁的危险就会大大增加。具体对犯罪人表现在:犯罪人的权利可能得不到充分的保护;犯罪人的公正审判受到质疑;被害方提出和解协议要求的合理性标准难以统一。因此,通过优劣势的对比就可以明确看出恢复性司法从它产生之日起,就注定其在实践中不可能作为一种独立的司法模式发挥作用,而只能充当正规刑事司法系统的补充。那么该如何“扬长避短”发挥其“隐形”、“附属”作用以构建性犯罪女性被害人保护体系就是文章第三部分重点论述之处。
  第三部分:全面构建性犯罪女性被害人保护体系。首先是实践操作层面,主要针对的情形是:性犯罪中犯罪情节较为轻微的情况下,双方自愿选择即可直接适用恢复性司法的情况,通过适用恢复性司法制度来达到保护被害人的理念。具体的实现方式则包括了适用范围,适用的基本原则与适用的具体程序三个部分:适用范围:犯罪预备、犯罪中止,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双方同意适用恢复性司法程序的;犯罪未遂,已经获得被害人宽恕的,双方同意适用恢复性司法程序的;被害人自己愿意,加害人也同意采用恢复性司法程序的;犯罪人是未成年人,情节较轻,双方同意适用恢复性司法程序的;以及情节虽然较重,但获得被害人宽恕,双方同意适用恢复性司法程序的。适用原则:包括自愿原则、保密原则、公正与中立原则、高效原则、最终裁决原则。适用的具体程序包括提起主体,适用阶段和适用模式。其次是理念渗透层面。因为性犯罪一旦既遂对于女性被害人来说,就难以通过恢复性司法的适用来弥补其创伤,因此在严惩犯罪的同时就更需要各个方面的帮助,但现实的立法、司法、执法环节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在这一方面却缺少必要的关注。因此,有必要在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指导下变革现有制度,最终实现建立性犯罪女性被害人保护体系的目标。实现的方式则包括了适用范围与具体制度两个部分。具体制度则包括了司法救济与社会救济两个方面。适用范围:性犯罪既遂;未遂但是情节严重,诸如手段残忍、恶劣、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因性犯罪的实施导致被害人残疾、自杀等情节;以及不适宜运用恢复性司法程序的其他情况。由于这一类型案件已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由国家刑事力量介入,动用刑罚的力量来惩罚犯罪。因此,此种情形下,保护性犯罪女性被害人重点就在于有效贯彻恢复性司法关注被害人需要理念,在这一理念指导下改革现有制度,建立新的制度,最大限度内保护这一群体。具体制度包括司法救济和社会救济两个方面,其中司法救济体现在:现有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改革;改变讯问方式与提供法律援助;国家补偿制度的确立;建立扩大性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金的经费来源的制度。社会救济体现在:广泛建立性犯罪被害人的服务、保护机构;提供适当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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