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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1引 言
2《解释》第九条关于雇主与雇员侵权责任规定的问题与困惑
2.1只规定雇主责任,缺失雇员责任
2.2雇员承担责任之法理依据的错位——以行为人过错之“大小”而不是以“过错”定责
2.3以民事代理制度补充雇主责任
2.4雇主责任性质的迷失
2.5在归责原则上,以法律政策代替法律逻辑
3国外及台湾地区立法比较研究
3.1大陆法系
3.2英美普通法系
3.3台湾地区民法规定
4国内立法研究
4.1确定雇主的无过错责任
4.2规定雇主对雇员“故意”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4.3区分雇员侵权的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
5可行性进路一:雇主与雇员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解剖与分析
5.1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5.2雇员必须从事雇佣活动
5.3雇员之职务行为存有过失
6可行性进路二:雇主与雇员在雇佣合同范围内外的权利与义务
6.1行为人之过错是承担责任的基础
6.2违反一般注意义务是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
6.3雇主与雇员之雇佣关系
6.4雇主在雇佣关系(合同)中的义务
6.5雇员在雇佣关系(合同)中的义务
6.6雇员执行职务范围之确定
7具体方案——雇主与雇员的侵权责任分配模式之建立
7.1雇主与雇员之连带责任与追偿责任之基础——过错原则
7.2雇主与雇员连带责任之确立
7.3雇主与雇员之追偿责任
8结论与回应
致 谢
参考文献
附录:A.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及录用的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