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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履行问题研究——从国内首例“补游”案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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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绪论

一、“补游”案的发展过程和影响

(一)“补游”案的发展过程

(二)“补游”案的影响

(三)“补游”案所反映的问题

二、旅游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旅游合同的概念

(二)旅游合同的特征

三、我国旅游合同立法的现状考察

(一)有关旅游合同的法律法规

(二)旅游合同有名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四、旅游合同的订立

(一)旅游合同订立的概念

(二)旅游合同的形式

(三)旅游合同的内容

(四)旅游合同格式条款问题

(五)新《旅行社条例》中对旅游合同内容的规定

五、旅游合同的履行

(一)旅游合同履行的概念

(二)旅游合同履行的原则

六、旅游合同履行纠纷的类型和解决途径

(一)旅游合同履行纠纷的类型

(二)旅游合同的主体问题分析

(三)旅游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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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旅游业发展迅猛,呈现出了入境游、国内游、出境游三大旅游市场全面振兴的局面,预计到2020年,中国将成为世界上第一大旅游目的地国和第四大客源输出地国。然而,面对旅游业的迅猛发展,我国的旅游法制建设却明显落后,旅游纠纷和与旅游有关的社会问题层出不穷。2007年4月,发生在上海的马骋父子“补游”案件,再一次凸显了我国旅游法制建设的滞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尤其是在旅游合同的履行问题方面,讨论热烈。 本文是在结合我国首例旅游“补游”案的基础上,就旅游合同履行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具体包括以下六个部分: 一、“补游”案的发展过程和影响。通过对“补游”案整个案件发展过程的回顾与描述,在分析“补游”案影响的基础上,指出其所反映的问题所在。 二、旅游合同的概念和特征。通过对旅游合同概念和特征的具体分析,为后文对旅游合同履行问题的讨论奠定一定的基础。 三、旅游合同立法的现状考察。本部分通过对现行有关旅游合同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分析,探讨旅游合同有名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而从法律层面为旅游合同纠纷的解决找到路子。 四、旅游合同的订立。本部分包括旅游合同订立的概念,旅游合同的形式,旅游合同的内容,旅游合同格式条款问题和新《旅行社条例》中对旅游合同内容的规定五部分。主要探讨在旅游合同没有有名化的情况下,如何订立旅游合同的内容,从而在源头上防范旅游合同纠纷的产生。 五、旅游合同的履行。本部分在结合“补游”案的基础上,充分讨论合同履行的原则在旅游活动中的具体应用,从而为实践中旅游合同的履行提供一种可行的指导性原则,避免履行纠纷的产生。 六、旅游合同履行纠纷的类型和解决方式。在前文讨论的基础上,本部分探讨一旦旅游纠纷产生,应该如何归责的问题,同时,结合“补游”案中马骋父子的“继续履行”请求,分析其选择“补游”的合理性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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