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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虚拟财产问题实证研究——基于对31起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纠纷案件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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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摘要

引言

一、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纠纷案件的梳理分析

(一)审理概况

(二)侵权行为分析

1.游戏运营商对游戏用户的侵权行为分析

2.第三人对游戏用户侵权行为分析

(一)格式条款显失公平

1.格式条款预设管辖法院

2.格式条款存在阅读时间限制

3.格式条款赋予运营商随时修改协议的权利

(二)纠纷类型难以确定

1.实务中存在三种意见

2.本文观点

(三)虚拟人物是否应当受名誉权制度保护

三、网络游戏用户虚拟财产的民事权利保护建议

(一)构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保护法规

(二)完善对用户协议格式条款的规定

(三)发布指导性案例统一审判标准

参考文献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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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民事纠纷案件研究为基础,旨在分析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民事法律问题,探究如何保护网络游戏用户虚拟财产的民事权利。全文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首先对30起案件进行梳理分析。第一小节对案件的审理概况进行简要说明,总结争议焦点,介绍各地法院对争议问题的审理意见。第二小节对案例中的侵权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首先是运营商对用户的侵权行为分析,其次是第三人对用户的侵权行为分析,本文主要探讨运营商对用户的侵权行为。
  第二部分对案例中的存在问题进行分析。一是格式条款显失公平,格式条款的问题首先在于“合意度低下”,其次在于“均衡度不足”,主要体现在格式条款预设管辖法院、格式条款存在阅读时间限制、格式条款赋予运营商随时修改协议三个方面,本节从“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的关系切入并论述,得到格式条款在有限制的合意下,应当更关注条款的公平性,不公平的条款应当无效的结论;二是纠纷类型难以认定,当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通常情况下违约责任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等方面较侵权责任更具优势,然而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纠纷中,用户协议本身存在“合意度低下”且“均衡度不足”的问题,适用合同纠纷难免出现不公正结果,本节从双方立场出发分析其中利弊,结合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特点和立法现状,得到在目前环境下认定为侵权纠纷更利于保护用户虚拟财产的结论;三是虚拟人物是否应当受名誉权制度保护,虚拟人物是否具有名誉权、虚拟人物名誉受损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争论由来已久,目前认为虚拟人物不应当受名誉权制度保护的理由在于现行法认为具备法律人格是享有名誉权的前提,而虚拟人物不具有法律人格,对此,本节从三方面进行论述:虚拟主体与现实主体大多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虚拟主体只是现实主体在网络世界的投影;虚拟人物没有独立意志,其所有的行为表现都来源于现实主体的意志,对虚拟主体的评价往往等价于对现实主体的评价;同时,在社会评价降低的前提下,精神痛苦与财产损失一直以来也被认定为名誉权制度所救济的对象1,大量案例显示游戏人物名誉受损会直接造成现实的精神损害与财产损失。综上得到虚拟人物应当受名誉权制度保护的结论。
  第三部分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民事权利保护建议。针对第二部分所体现的问题,本节从构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保护法规、完善用户协议格式条款规定、发布指导性案例统一审判标准三个方面出发,建议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保护游戏用户虚拟财产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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