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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筹资风险防范机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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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筹资风险防范机制概述

(一)小额贷款公司筹资制度和筹资风险

(二)小额贷款公司筹资风险防范机制

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筹资风险防范机制下存在的问题

(一)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筹资在实践中的问题

(二)小额贷款公司筹资风险防范相关规定在立法上的缺陷

三、完善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筹资风险防范机制的对策和建议

(一)构建多元化的筹资制度

(二)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筹资风险防范制度的思考

(三)小额贷款公司筹资风险防范机制立法完善的建议

结 语

致谢

参考文献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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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过几年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逐渐发展壮大起来。为指导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然而,该意见中许多规定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活动作了过度限制,尤其是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筹资经营活动,导致小额贷款公司资金短缺,无法持续健康发展。这种依赖管制防范小额公司筹资风险的机制存在种种弊端,往往适得其反。由于过度管制,多头监管,缺乏责任约束等问题,导致市场机制无法发挥作用,风险防范成本高,监管效率低。其后果就是小额贷款公司因缺乏资金难以为继,大量违法违规、不正当筹资活动长期存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严格管制的许多强制性规定超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市场整体安全的需要,侵入到私法自治的领域,侵害了投、筹资主体的自主经营权,进而妨害了他们的投、筹资交易,以及对该交易风险的防范,丧失了商事法规中强制性规定存在的正当性。这类规定体现在限制小额贷款公司筹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的信息披露、信用评级、内部治理等方面。这些强制性规定人为地干预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活动,再加上相关制度的其他不足,导致小额公司资金短缺,风险防范效率低下,可持续发展受挫。
  鉴于上面的问题,本文意图探寻一中能发挥市场激励约束的作用,并由投、筹资主体主导的风险防范机制。实行这一制度,首先需要构建小额贷款公司多元化的筹资制度,真正落实筹、投资主体的自主经营权。其次,要完善现行制度中的不足,将强制性规定退出私法自治的领域,使私法自治和公法干预得到最大限度的调和。最后,针对存在的问题和需要,修改不当的法律规定,制定新的法律规定。最终实现以风险自治为主,管制为保障,其他手段相配合的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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