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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务员在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资格——以内部行政行为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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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论

第一章 理论起点:宪法下的人权解析

第一节 人权与宪政的关系

第二节 宪政的实行离不开人权保障

第三节 公务员权利在人权与宪政下的理论构建

第二章 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的演变及现状

第一节 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之演变

第二节 我国公务员权利保障制度的法律保护现状

第三章 公务员特殊的权利救济及中国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的检视

第一节 公务员特殊的权利救济

第二节 我国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的理论检视及现实原因

第三节 公务员在内部行政行为原告资格的可行性理论分析

第四节 公务员权利可诉性的必要性理论分析

第四章 公务员原告资格的制度设计及完善

第一节 我国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及其完善

第二节 我国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及其完善

第三节 建立公务员权利保障的司法救济制度

结 语

致谢

参考文献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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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务员是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但与此同时,公务员也是公民的一份子,这种双重的身份决定了公务员这一特殊群体所应享有的一些权利,这体现了国家、社会对人权的尊重,公务员作为人民的“勤务员”只有在享有一定权利的同时也才能充分发挥其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也才能更好、更有效的实现自身的价值。
  公务员是存在于现实社会中的一类特殊的群体,那么在公务员权利受到侵害,或出现不平等的待遇时,这就需要法律以及程序方面的救济,以保障公务员权利。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其它各部门法制定和施行的标准,那么在公务员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宪法对于公民权利的保障,也同样适用于公务员的权利救济。另外,宪法作为根本大法,那么在公务员权利受到不公平待遇,以及在处理这种境况时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应该在宪法中加以体现公务员的权利、义务以及当权利受到侵犯时所应遵循的救济途径。
  最后归根结底就是要确立公务员在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只有明确了这一权利,才能在其权利受到不公平待遇或侵害时能够予以救济,才能进一步保障其应有利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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