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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与正义——我国城市规划的法理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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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代化是城市发展的共同目标,优美环境是城市发展的本质追求,个性特色是城市发展的客观选择,可持续发展是城市发展的生命法则,进一步开放是城市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我国的城市规划工作也正在经历一场巨大的变革,社会经济背景的转变势必影响城市规划、城市政策思想的转变。而城市是一个地区的政治、经济、科学和文化教育中心,是现代工业与第二三产业较为集中的地方,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主导作用,城市规划是人们有目的性和有意识的活动,是多个目的相融合的,既要生态,又要文化,既要效率,又要实际,既利于生活提高,又利于经济发展,是城市设计和建设的首要。自有城市以来,人们在漫长的时间里认识到,漫无目的的发展到最后只会导致城市的滞后甚至消亡,而城市规划则是科学性、应用性和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通过规划可以合理确定城市的发展方向,规模和布局,统筹安排各项建设,协调各方在建设中的矛盾,使之逐步发展成为设施比较完善、环境清洁优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并能适应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的现代化新型城市。霍华德的“田园城市”和芒福德的城市规划发展理论都是从时空、环境定义并指导城市化发展,对我们也是一个很好的借鉴。德国、日本、新加坡及美国,虽然文化背景、地理环境等与我们不甚相同,但其以人为本,建立生态规划体制和其人性化的行政计划为我国进行城市规划提供了蓝本。
   城市规划中有许多重要性质值得我们关注,如城市绿化,城市管道管理,城市人文维护等,但规划中的秩序性与正义性在这之中尤为重要。城市规划必定离不开规划制定实施的开始、过程和实施结果,合理的规划秩序可以使规划实施的更科学更有效,本文就在叙述我国城市规划的背景条件下,阐述了我国城市规划的必要性和价值取向问题,通过这些介绍提出了我国城市规划主要的价值理念就是公共利益本位和综合性行政规划方法。在规划的秩序与正义中,应遵循何种价值目标,如何平衡各个利益之间的不公正或失衡的状态,都有赖于在规划中始终以公共利益为主、综合有效的行政规划形式,有赖于加强和增加对我国城市规划过程和成果的有效监督体制,让所有人所有资源以“最短服务半径”服务于需要服务的载体。从而完善了相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体系,使城市化有法可依,居民切身利益可以收到保护。例如焦作市,待河南省“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出台后,结合本市实际,修订完善和落实《焦作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焦作市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改进我市的城乡规划工作。
   同时在城市规划过程中出现的诸多有悖于公平正义、有悖于规划本质目标的情况时有发生,公正、效率成为城市规划过程中的重要理念,也是城市规划价值目标的两个重要方面。在城市化过程中对伦理理念的强调,对以人为本、以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为目标、以城市建设更好更快发展为目的的重视,这都要求我们必须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理顺城市规划体制,强化城市规划管理,制定上级城乡规划部门对下级城乡规划部门的监察办法与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城乡规划的层级监督,完善项目审批规则和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杜绝了可能在专业性较高却缺少公众参与的规划过程中滋生腐败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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